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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外的所有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旅游、交通和社会事业项目等。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投资100万元(按实际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以上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并且项目在县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区内建设的,按投资数额,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四)新办商贸、旅游、餐饮、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务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五)投资新建城市公用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七)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对国有资产进行整体收购后新办商贸、旅游、餐饮、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务业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一次性付清资金,按总资产的10%给予优惠。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投资企业在工商部门缴纳设立登记费时,由原来注册资本总额的1‰降至0.72‰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36‰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

(三)新办以旅游、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为主的项目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投资企业(者)在投资开发县内景区(点)建设,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具有发展和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已基本形成景区(点)游览规模的,可按"谁投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投资开发县内原有的以民族、民俗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景点时,县政府无偿转让其开发权和经营权,最高期限可达30年。

(五)鼓励新办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人员,实行为期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县人事就业部门尽力为新办企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服务工作。

(六)投资企业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农业、旅游开发项目时,需在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除黄河外)按照河道防洪、防汛的有关条例,在指定区域进行采砂,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50%。

(七)对投资企业,县自来水公司应优先受理其用水申请,减化手续,缩短工期。自来水收费、过户、现场勘察、供水增容、水表检测调试、水质检测服务价格等一律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在承诺限定的期限内及时安装供排水管道及附属设备,保证供水及排水。

(八)为鼓励投资企业用电,对在贵德投资兴办的工矿企业、宾馆饭店等,自正式营业之日起,电力部门免收供电贴费、增容费、电费保证金、电表保证金,并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有关电力法纪、法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九)对投资企业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电器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只要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属于入网产品的,各相关部门要尊重客户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投资企业可以任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电器、通信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并准许入网安装使用。各相关部门不准阻挠、干预、刁难。凡属电信、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初装入网费)使用大户的投资企业,各相关部门给予适当收费优惠。

(十)国家和省调整收费目录和标准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各类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凡符合贵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一)企业用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各类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一次性付清出让金者,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该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扶持最高限额为该宗土地出让金的50%。投资每增加200万元,扶持资金比例可增加到5%,但最高不超资金该宗土地出让金的85%。

(三)各类投资企业投资贵德重点项目或优势产业发展项目,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后,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50%后即可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后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界址并交清剩余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国家颁布 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县政府对该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较大幅度优惠。

(四)利用县内闲置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如原企业场地属划拨土地,通过土地出让,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县财政给予该宗土地出让金的80%的扶持资金。

(五)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但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生态建设条件。

(六)优先鼓励、扶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旅游资源以及兴办旅游项目,最高可享受县财政给予的该宗土地出让金85%的扶持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旅游建设项目的用地,除永久性建筑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若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七)在贵德县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除缴纳国家依法规定的各项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乡(镇)、村、社等不得以承包金等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八)提高国土部门对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的办事效率,在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工作;在土地丈量登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上报工作。为解决用地单位提供上报图件难和缩短收集资料时间,由国土部门统一与测绘部门联系寻找和绘制,免费提供相关资料。

(九)根据本政策,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转让该土地时,须全额缴回扶持资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租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六条 户籍优惠政策

(一)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类人员进入县城镇投资经商兴业,放开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能力的农民到县城镇落户的指标限制。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随本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四)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在贵德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税务、规划、设计、水利、环保、卫生防疫、技术监督、通讯、安全、消防等手续与县内企业一视同仁。凡企业申请文件有效、齐备,相关部门必须在5-10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特别是省、州垂管部门务必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业务管理,配合地方作好招商引资工作。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和重点企业民警进驻制。凡是到企业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法定执法证件。无执法证件者,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外来投资企业发生纠纷,审判机关予以优先立案,对于经济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依法给予缓、减、免诉讼费。

(三)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的"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机构,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外来投资企业(者)提供文明、优质、高效服务。由县发改局负责行政审批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为投资企业(者)全程办理所有审批、登记手续。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规定手续。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凡是前来投资的企业及个人,县发改局免费提供贵德县资源开发文本和所需相关资料。新闻机构要把营造有利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舆论环境列入工作计划进行导向性宣传。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主管范围和各种职责,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遵照依法、高效、文明和廉洁行政的服务规范,制定承诺书,开展承诺服务,明确服务事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所需申报文件、工作时限等,为投资企业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

(五)县监察机关设立长期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负责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落实本政策措施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行为。凡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者和对已确认的举报对象实行黄牌警告制,情节严重的,一律严格按照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对省、州垂管部门出现的上述现象的工作人员,县委、县政府将及时对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县国税、地税部门保证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认定后,财政、税务、物价、国土、林业、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九条 本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4日公布的原《贵德县投资优惠政策》从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