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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推动我州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统—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实现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州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受思想不够解放、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等因素的影响,仍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慢、规模小,与全州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要突破传统观念和体制束缚,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贯彻党在新时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思想,紧紧抓住机遇,切实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促进海南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选择,真正做到放心、放胆、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二)根据全州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二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围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行业,改善经济结构,不断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域,提高发展水平,使非公有制经济适应WTO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能力不断增强,实现总量和质量上的新突破,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经济发展战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协调与服务,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农牧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特别是向优势资源开发延伸,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推动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不断加快工业化进程;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开展第三产业中的新项目和领域,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面向国内外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金扶持

(四)为加大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2003年起,州、县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规范的资金来源。一是州、县每年分别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十万元的滚动发展基金,作为州政府支持重点挂牌扶持企业和有较好信誉及发展潜力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周转金;二是州、县每年分别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十万元资金,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资金。

(五)国际农发项目办重点扶持有一定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的农牧业产业化经济实体,州县每年用于支持的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六)州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扶持规划,改善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环境,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政银企座谈会,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及银企双方信用方面存大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各商业银行及时向企业介绍信贷政策、金融信息及金融新业务,设置专职信贷人员定期深入企业,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审核确定企业信誉级别,设置非公有制经济档案和项目储备。对发展前景好、信誉程度高的非公有制经济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七)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现行和陆续出台的关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八)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的所有行驶业和商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经营。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它生立经营方式。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一律取消。

(九)非公有制经济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设备(包括进口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发展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与科研院校以及其他科技人员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运的合作。对非公有制经济开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鉴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人成本。对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非公有制经济在承担科研任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科技型企业认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十一)实行非公有制经济收费项目登记卡制度,公布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人员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对“吃、拿、卡、要、报”的一经查实,坚决从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公有制经济强行推销产品、订售报刊等。

(十二)鼓励州内外人士在我州投资办厂。使用国有“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投资兴办社会办益事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只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准后一律实行无偿划拨,并办理用地手续。但土地使用权因出让、转租等发生变更的,应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

(十三)继续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经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土地划拨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土使用权因出让、转租等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

十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计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技术、产品升级。

(十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并规范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十六)各级政府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州内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

(十七)经协办和有关部门要为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内外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营济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举办和参与各种形式的经贸洽谈、产品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四、加强社会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十八)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转变压器工作作风,增强服务疏通服务渠道,强化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项目提供审批、登记、建设的全程服务;计划、工商、税务、城建、土地、环保、卫生等部门,每年按有关政策制度相应公开办事服务承诺范围,建立集中办公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快捷优胜质服务。教育部门对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必须按当地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公安部门按州政府(2002)47号《关于印发海南州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外来投资者和州内非公有制经济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十九)加所在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十)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保障体系。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所在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十一)加强司法宣传与服务。各级司法部门要转变职能,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公正执法,切实维护、保障非国有经济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司法诉讼服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二十二)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执法检查在同一地区要上下协调,联合行动,防止重复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出示执法检查证。

(二十三)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尽快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制定出台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疏通融资渠道,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