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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资金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机构(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的中介人,经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凭验资报告,经当地政府和外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项目运营一个月内,向中介人先行支付0.5%,其余1%待企业或项目上缴财政税收后兑现。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对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中介人颁发表彰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