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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尖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全社会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投资政策

1、凡来尖扎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包括集体、个人)及国外藏胞、县内民间投资者等,在贷款、税收、物资供应、项目考察、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或租赁、折价入股)、工商注册以及提供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凡来尖扎县投资者,均可以合营或合资、独资的形式成立开发公司,在国家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成片开发土地进行房地产和城市建设。

3、允许投资者在尖扎县内以各种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吃、住、行、娱、游、购等旅游的服务项目。

4、允许投资者对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开采资源项目以外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2年的探矿权。

5、允许开办农牧业副产品的综合加工基地,支持投资者参与农牧产品的流通领域。

6、允许各类投资者承包、开办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岗位培训等基础教育,可开办经营医疗卫生及体育运动机构,可承包大型文化活动及重要庆典。

二、工商注册政策

7、根据国家扶贫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及青海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不同的行业及资金要求,可采取分次付款的方式,差额部分承诺后补,一般时间限定在三年内付清。

8、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毋须前置审批,可直接登记注册,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核准名称,并主动和审批机关联系,工商部门及时主动办理登记手续。

9、登记注册,实行“一审一核”制。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全部文件和证件的,只要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备,即可给予登记,其他所缺文件、证件由申请人承诺后补。

10、缩短办照时间,申请设立登记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毕,变更登记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毕,名称登记和注销登记当日办毕。

三、税收政策

凡投资者在尖扎县境内新办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政府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享受我县制定的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新办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鼓励类产业(水电、中藏药、 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新兴技术产业;科技、教育、商贸、旅游等领域和产业的企业,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期十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十一年。

12、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者与我县企业联合经营,兼并收购我县生产性企业的,外联方投资比例占10%以上,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及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可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在十年内免征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对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15%的税率计征。

13、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工业企业以及兼并、收购我县企业,投入资本金比例达20%以上的和有新品种,要求开办医药工业企业,投资额达到20%以上的,可凭当地药品管理部门的审核证明,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核定后,在十年内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15%的税率计征。

14、外商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及兼并、收购我县企业,投入资本比例达到25%的,经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审核,在十年内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5、凡投资者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中小型亏损企业五年以上,在经营限期内,经财政部门审核,企业所得税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七年减半返还。

16、凡在我县从事农牧业开发的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先放开后规范,经注册机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试营业一年后再办理注册手续。试营业期间,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对待,工商费用也予免收。

(二)增值税

17、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建的各类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中12.5%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拨付给原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18、凡投资者兼并、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接受安置60%以上的原企业职工的,企业投产后,其缴纳的增值税中12.5%地方留成部分、十年内有地方财政拨付给原企业用于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