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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和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严格执行青政47号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1、所得税

⑴设在青海省境内,符合国家和青海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⑶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⑷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⑸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属于国家和青海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⑹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至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⑺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⑻新办科技性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⑼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⑽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收3年。

⑾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本规定仅限于内资企业,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59号)精神,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其他税收支持政策

⑴新办生产性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⑵新办个体工商户,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

⑶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首次纳税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⑷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5、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⑴建设项目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⑵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⑶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