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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

① 凡是在循化县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今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②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延长有关优惠政策。

④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⑤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举办民营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⑧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⑨对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⑩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2、资源税

新办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5年。

3、耕地占用税

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4、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农业税和牧业税

投资农牧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二、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2、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3、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4、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三、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

②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③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④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2、投资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① 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② 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政府(2003)35号和省内先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