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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富民、强县、升位”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及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资源开发。根据国家和省地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本着先让利,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平安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切外部投资商在平安县兴办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受企业性质、规模的限制。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实体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平安境内投资: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3、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移交—经营—移交(TOT)”项目;

4、购买、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平安县的国有、集体企业;

5、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6、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7、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税费

第五条:外商投资兴办以下领域和产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1)基础设施建设;

(2)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3)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4)科技、教育;

(5)商贸、旅游;

第六条:外商来平安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及兼并、收购平安县企业投入资本金比例达到50%,经有关部门审核,10年内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被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欠税,允许三年内挂帐,并免缴滞纳金。

第七条: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由国税机关一年内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管理费。

第九条:凡投资商自带资金、设备来平安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暂缓征收资源费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费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费8年,可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税务登记手续、工商注册手续自申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一条: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土地使用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分别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出租、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1、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和企业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并按土地评估价的20%征收土地出让金。

2、使用集体土地优先采用租赁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和个人不参与企业经营,不担任何风险,按照企业不同阶段的效益情况确定“下保底,上封顶”的固定红利后,土地使用权以入股的方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十二条:投资商投资兴建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免征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拔方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十三条:凡利用“四荒地”从事农、林、牧、渔、旅游开发的,国有土地均以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年限50年,免征土地出让金。平安县各单位、集体、个人开发“四荒地”政策与外商同等。

第十四条:投资商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他项权利)手续。

第十五条:投资商收购县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 全部资产的,其破产企业所拥有土地资产以出让方式提供给投资者,并按土地评估价的20%征收土地出让金。其收缴部分全部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六条:投资商收购县属国有、集体亏损或停产企业部分产权,企业拥有的全部土地资产可以授权处置给投资者,政府按土地评估价的20%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纳入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七条:投资商出资收购购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或平安县境内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困难企业时,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划拔,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在投资商提供有效文件齐备并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切土地手续。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从返还内、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中按5—10%的比例提出设立。

第二十一条:对引进省内外及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企业投产后经有关程序确认,由县人民政府在奖励基金中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1.5%;

2、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2%;

3、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3%。

第二十二条:以上引进资金必须在兴办各类产业中形成固定资产,且不包括平安县(含本地区营业部)金融部门的贷款和各种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后向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提出核查申请,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金融及主管部门统一评估核实后,支付中介费或奖金。

第二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给予进一步的特殊优惠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应投资商的要求凡投资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均由主管县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协调有关事宜,解决重点问题,以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投资商及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企业“三乱”的治理力度、投资商对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可拒交,并向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投诉、检举。

第二十八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具体负责招商引资的一切事宜,直接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县上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条款一律废止。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平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