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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武口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大武口工业园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工业园区新投资或新建设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一般工业生产型企业和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第六年起,5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50%补助企业。

第三条 投资新办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第八年起,3年内按50%补助企业。

第四条 从2003年起,对在工业园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由财政全额补助1-3年,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用的投资优惠仍可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对于在工业园区投资创办鼓励类项目,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免收土地出让金,园区管委会根据投资项目所属产业、使用土地分别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客商按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视具体情况可申请延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I类用地:20元/平方米;II类用地:10元/平方米;高科技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