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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平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本着放开搞活、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允许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进入。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凡申办企业,符合法定登记条件、资料齐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3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字样,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在平罗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占用土地新办工业企业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平方米96元缴纳土地出让金。

河东地区(包括陶乐镇、红崖子乡、高仁乡所辖区域)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28.8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先开发,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化、厕所用地)无偿使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65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办工业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除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5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从事蔬菜、水果、薯类、谷类、中药材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和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香料种植、淡水养殖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5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企业从事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 凡收购、兼并我县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5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8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在县级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按新增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5%扶持,同时每年按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

第十六条 技改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65万元以上的,投产后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在县级实际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每年按新增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扶持,同时每年按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

第十七条 自治区以上(含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十五、十六条受奖条件,上浮10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硝酸铵以外氮肥、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饲料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第五章 优质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凡新上项目,由县上成立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由一名县领导负责,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立项、土地、注册、环评等手续、证照由对口部门办理。自主审批项目马上办,申报审批项目由主管部门限期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委、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准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特殊行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各类企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涉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底线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减、缓照顾。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65万元以上的县外企业,可获得一张“绿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内容:

1、持卡人使用的车辆在县境内发生轻微交通违章,只教育,不予罚款和扣车扣证,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最便捷方式处理。

2、持卡人到定点医疗单位(平罗县人民医院)就诊,享受优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县人民医院专门设立贵宾房间,优先安排专家、专科门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每年为持卡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体检费减半收取,并建立健康档案。

3、持卡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至本县学校就读,学校减免其转学的相关收费,不得向其收取择校费,其子女报考本县高中照顾20分录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县居民投资兴办民营企业的,参照此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