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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6〕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突出“一特三高”,聚焦优质粮食和草畜、蔬菜、枸杞、葡萄“1+4”特色优势产业,以引进区外“农字号”产业化龙头企业,吸引区内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领域为重点,围绕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各个环节,加大农业优质项目、先进技术、创新人才、先进管理等招商引资力度,通过招大引强、招新引优、招才引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更好地服务于“四个宁夏”建设。 二、招商重点 突出重点产业。立足农业资源禀赋,突出抓好优质粮食、草畜、蔬菜、枸杞、葡萄等特色产业领域招商引资,兼顾红枣、苹果、花卉等其他特色优势产业。优质粮食产业突出优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和粮食精深加工,培育打造优势品牌。草畜产业突出滩羊和优质肉牛,着力打造全国优质清真牛羊肉产业链精深加工基地;突出优质奶源基地,引进大企业,提升奶业加工能力和水平,打造宁夏奶产业品牌。蔬菜产业突出建立高标准生产基地和物流配送体系,推进蔬菜南下,提升蔬菜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枸杞产业突出标准化、品牌化、机械化发展,狠抓精深加工,打造全国枸杞之都。葡萄产业突出优质葡萄园、酒庄建设和市场销售,推进宁夏高端葡萄酒走向国内外市场,打造东方葡萄酒之都。 突出龙头企业。重点引进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销售企业,力求引进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产业升级,促进一方经济发展。鼓励现有龙头企业通过合作、重组、改造、联合等方式与区外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嫁接”,突破本土企业自身发展瓶颈,补齐短板,提升实力。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建基地、带农户,发挥好龙头带动辐射作用。 突出园区建设。立足农业区域特色,规划、改造、提升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发挥园区聚集效应,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园区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着力打造吴忠孙家滩、固原环六盘山地区、清水河流域、中卫环香山地区、石嘴山河东地区特色农业产业带和以中宁为核心的枸杞产业带、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提升银川德胜、永宁望远、吴忠金积等十大农产品加工园区档次,努力培育十亿级、百亿级农业产业园区。 突出产业融合。支持发展绿色、节能、低碳、循环农业,推动农业企业循环式发展、农业产业循环式组合、农业园区循环式改造。在注重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招商引资的同时,注重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注重发展农业服务业,引导发展休闲、创意等多元化农业,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 突出招才引智。落实自治区人才引进政策,通过举办招才引智系列活动,宣传推介我区农业招商引资环境,开辟与高等院校、区内外专家的交流和联系新渠道。吸引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实现与我区工商资本的“嫁接”。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投身我区农业经济建设,提高我区农业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为农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优惠政策 各市、县在落实好已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在土地、水电、税费、金融等政策和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服务等方面,要向农业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倾斜。 土地政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优先将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列入规划。对自治区确定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点供”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对不需要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可采用承包方式使用土地;对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执行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水电政策。鼓励支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对种植、养殖、加工等节水农业的用水,在执行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取得用水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配置水量,用水指标以县域为单位,采取挖潜节水解决。农业种植用水、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类水、电收费的标准收取。对项目建设偏远,生产用水不足的,在取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鼓励支持自建供水引水设施,满足生产用水需要。 税费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进口自用设备,按照规定报批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可以加计扣除。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低于法定税率的部分,其差额部分可以实行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差的鼓励政策。对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发挥金融监管中介服务公司作用,推广活体质押贷款以及商品、原材料、车辆、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创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发挥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引导银行扩大授信规模。鼓励各市、县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保险政策。适度提高各类作物险种赔付金额,建立保险理赔督查机制和落实公示制度。扩大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范围,实现对所有品种应保尽保。将我区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向奶业、葡萄酒等其他产业推广。开展渔业保险试点,探索农业商业性保险。 财政政策。凡符合自治区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政策扶持范围的项目,优先享受政策扶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鼓励支持本地工商资本到农业领域投资,带动引领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市、县新建农业招商引资园区,园区内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网络、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四、服务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业招商引资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业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结合实际,细化优惠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业招商引资中的问题,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站式”审批,推动项目快落地、早开工、见实效。 科学编制规划。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在符合《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各地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综合考虑交通、环境、防疫等因素,制定农业招商引资区域规划,充分论证、合理布局种植、养殖、加工、物流等农业招商引资项目。 抓好项目策划。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着眼于全产业链构建,突出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销售,策划、储备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大、资源支撑强、具有可行性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避免同质化竞争。 强化科技服务。自治区各级农牧部门牵头,组建农科教为一体的农业招商引资技术服务团队,强化对农业招商引资科技支撑。建立农业服务信息平台和人才库,采取“菜单式”服务,及时向农业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政策、规划、生产、经营、技术、市场信息等精准服务。 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对本地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领域和引进的企业,根据其带动农户情况和对农业现代化贡献情况给予差别化扶持。对产业化水平高、掌握关键技术、具有一定品牌效应且带动力强、促进增收效果明显的项目给予更大的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