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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红寺堡区政府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寺堡区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 红寺堡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发展与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审批与举借

第七条 红寺堡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依据红寺堡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红寺堡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批准的债务规模,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计划,应当统一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

第八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偿债的期限、资金来源及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债务人化解债务风险能力,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债务计划。

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时,应当对已经逾期的政府性债务提出化解和偿还计划;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不得批准新的政务性债务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条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举借债务,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