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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彭阳县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及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彭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彭阳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认定。引资对象是指引荐县外客商来彭阳县投资的个人或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外,鼓励支持投资者在彭阳县建设林果、草畜、蔬菜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特色农产品开发项目;轻工产品制造、清真食品加工、煤炭和石油产品开发等工业项目;商贸流通、现代物流、商业服务业、旅游产业和文化产品、穆斯林用品开发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其他鼓励支持投资的项目。

财税方面

第四条 凡属落户彭阳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区、市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第五条 投资建设工业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型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自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投资建设大型商场、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和旅行社),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2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或已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奖励支持。

第七条 投资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劳务培训、信息服务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4年将企业已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凡投资建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上报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配套工程建设和有关资金支持,并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以不同比例给予投资经营企业和引资对象进行奖励。

1.对引进的农业类和社会事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竣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对引资对象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按4%的比例安排奖励资金,最高金额100万元,其中75%奖励企业,25%奖励引资对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按5%的比例安排奖励资金,最高金额500万元,其中,奖励引资对象30万元,其余奖励企业。

2.对引进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型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生产运行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对引资对象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奖励企业80万元,引资对象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按6%的比例安排奖励资金,最高金额500万元,其中,奖励引资对象30万元,其余奖励企业。

3.对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宾馆饭店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运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对引资对象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奖励企业75万元,引资对象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按8%的比例安排奖励资金,最高金额800万元,其中,奖励引资对象30万元,其余奖励企业。对投资额较大的各类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外,还可参照自治区和固原市的相关政策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除按照上述标准奖励外,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对引资对象奖励5万元,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除按照上述标准奖励外,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对引资对象奖励5万元,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土地方面

第十一条 凡投资建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均提供“七通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