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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税收优惠

凡在本县新办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新办的商贸和服务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县外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本县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二、矿产资源开发

凡来本县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凡来本县兴办以冶镁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为原料的冶炼企业,使用的矿山,其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矿山投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并免缴矿产资源登记费、工本费。矿山闭坑当年免缴。

凡来本县兴办以石膏资源为原料,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加工企业,使用的矿山,其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并免缴矿产资源登记费、工本费。矿山闭坑当年免缴。

三、土地使用

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50万元、5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分别享受土地出让金价格30%、40%、50%、60%、70%的优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土地出让金价格70%的优惠,在收取土地成本费用后,返还其它部分。客商按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使用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四、鼓励投资的项目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和自然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鼓励区内外客商深度发掘本县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在本县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五、政府服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为客商提供全程服务。需依法审批的,凡有效证件齐全的,均在3至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要本县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由首接文件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由招商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