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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广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战略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外,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纺织加工、电子、机械装备制造、煤电油、盐化工下游产品开发、清真食品加工等竞争领域的工业项目;马铃薯、草畜、花卉、苗木、设施农业、中药材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特色农产品开发加工项目;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商业服务业、旅游产业和文化产品、穆斯林用品开发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其他鼓励支持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 投资兴办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用地按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基础设施配套支持。凡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从事种植基地建设或进行农业产业开发,由项目所在县(区)根据项目对相关产业拉动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投资企业租赁费补贴或其他优惠支持。

第四条投资兴办工业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自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企业,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允许类项目,连续2年奖励扶持。

第五条在固原市境内投资经营大型商场、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不包括旅行社)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固原市区投资经营四星级(含四星级)、在各县投资经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2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或已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含8000万)以上,连续3年奖励支持。

第六条 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劳务培训、信息服务等社会事业方面项目,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4年将企业已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凡投资兴办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各类项目,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上报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配套工程建设和有关资金支持,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以不同比例给予投资经营企业资金奖励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的加工工业类项目,生产运行后按3%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生产运行后按6%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农业类和社会事业类项目,自竣工后按4%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按5%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商贸服务类项目(星级宾馆饭店市区四星级以上、县三星级以上),运营后按5%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达到8000万元(含8000万)以上,按8%的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800万元。对投资额较大的各类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外,还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八条 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企业,招收的用工全部由有关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培训,所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免费审批。凡各类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在公示范围内的,企业有权拒付;凡城市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对各种规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能够减免的,予以减半或免收;依法必须收取的,一律按规定下限收取。

第九条 在我市境内投资者,除享受固原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外,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可选择在相对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学校入学、入托。

第十条 在固原市监察局设立创新经济发展环境举报投诉中心,在固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来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固政发68号)同时废止。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优惠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固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