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灵武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充分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灵武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引进市外资金或者引荐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技术等来我市投资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过确认后,对直接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职务性的招商引资行为不在计奖之列。
第四条 引进独资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合资项目以引进实际投资额计算,流动资金不在本条计奖之列)的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按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2)引进项目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
(3)引进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4)引进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5)引进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6%给予奖励;
(6)引进国外项目投资的,按外资到位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对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大小给予0.5%-1%奖励。
(2)、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2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或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第六条 争取国家、自治区立项并批复的项目奖励标准:
1、争取国家、自治区立项并批复的项目,在开工年度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的,实行定额奖励办法。
(1)争取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争取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3)争取资金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
(4)争取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30万元;
(5)争取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3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1、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填报领取奖金申请表,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后,连同项目审批和资金、实物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报招商局、财政局。
2、由招商局、财政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确定奖励金额。
3、由招商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各项奖励事宜评审把关。
4、上报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表彰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引荐人。
第八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否则,由市招商局会同财政局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
第九条 对于获得奖金的引荐人,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市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奖金的承担:
(1)引进资金的奖金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承担;
(2)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奖励的审核认定及发生争议时的裁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