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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府办发〔2016〕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15〕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既是政府了解民情、汲取民智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更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施政,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塑造政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管理和推动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但是,办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高、措施不够、工作不主动,办理进度迟缓,答复针对性不强,办理质量不高,与代表、委员沟通不及时、不深入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增强办理实效、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工作格局,推动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程序,着力提高办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交办。

1、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统一从上级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接收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初步交办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建议、提案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情况,逾期未提出的,视作同意承办相关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反馈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制定正式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正式交办。

2、市政府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交办会,以《包头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交办通知单》的形式将建议和提案经市政府政务平台统一交付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

1、要按照“统一交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流程,有序地开展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填写《建议提案承办单》,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科室办理。

2、对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统一答复。主办单位要积极牵头协调,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不得包揽代替;各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协办单位的会办意见要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

3、各承办单位就相关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向代表委员正式答复前,答复件须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各承办单位的答复件要严把质量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并按规范格式上报。答复内容要包括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做到符合政策、问有所答、答有所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力戒空话、套话。同时,在报送答复件前,应事先就答复内容征求相关代表、委员的意见,增强答复内容的针对性。

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要以规范格式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委员。答复件要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寄送给提出相应建议、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5、向代表、委员寄送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件时,可一并随附满意度测评表,收集代表、委员对答复的意见。满意度测评表也可以在承办单位征求代表、委员对答复的意见时,由代表、委员当场签署。

(三)办理时限。

1、自交办之日起,建议、提案应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在2个月内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2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对日常收到的建议、提案也应在2个月内办结。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情况反馈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委员对再次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以一案一报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情况,并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3、在规定办结期限后的半个月内,各承办单位要将答复文件、满意度测评表、办理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完善制度,全面提升办理工作质量

(一)建立完善办理工作考评机制。为规范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见附件),把办理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适当增加权重。各承办单位也要把办理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办理目标、内容、形式、时限等具体要求,做到定任务、定人员、定质量、定时间,对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二)认真执行办理“三见面”制度。各承办单位要把加强与代表、委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三见面”制度,不断创新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方法。办前见面,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代表、委员进行联系,详细了解提出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初衷和意图,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中见面,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过程中,通过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联合调研、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让代表、委员参与和了解办理工作过程,全程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实现双方良性互动。办后见面,要在寄出书面答复后7个工作日内电话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倡承办单位邀请代表、委员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意见,查漏补缺。

(三)强化工作落实制度。要大力推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将推动工作落实、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加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认真研究建议、提案的内容,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意见,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需要解决而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意见和要求,要开展调查研究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情况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不了的意见和要求,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深入研究,提出主导性意见,积极主动向市政府汇报,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四)不断深化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制度。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市政府每年要选取一批事关工作大局、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承办单位要把这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推动落实,切实做到组织协调有力,工作成效明显。各承办单位也要参照建立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制度,每年确定若干件影响面广、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建议、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领办,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的深度和实效。

(五)建立健全“跟踪办理、动态答复”长效机制。对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重新办理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带队走访建议代表和提案者,深入研究分析,及时做出再次答复。对反馈意见为“基本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充分征求建议代表和提案者的意见,有改进和提升空间的,应再次办理并及时答复。要扎实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对上年度答复已纳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在本年度内将落实情况再次向代表、委员进行书面反馈;对一次答复中已承诺解决而当年不能完成的,必须纳入下一年办理任务中,直至办结。

四、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办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要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办理工作。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迅速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综合协调机构及具体工作人员,提出目标要求、办理进度和质量标准,确保日常办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科室牵头、有人员落实。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不断健全和完善承办工作制度,从承接、分办、办理、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推动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强化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系统整个办理情况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及时检查、通报办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办理中的有关问题,促进办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创新工作流程,开展网上办理,依法逐步推进办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市政协提案委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

各承办单位负有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等职责,要运用各种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努力提高所提问题基本解决率、与代表委员面商率和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三)加大办理工作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宣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中的作用和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8日

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承担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一)全面考核。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设置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估考核。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承办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确保评估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三)公开透明。评估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评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考评内容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10分)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亲自抓、负具体领导责任;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旗县区督查室主任)是直接承办人,具体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1、主要领导召开会议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会议记录并且答复件拟稿纸上有主要领导的签批意见(5分)。

2、有明确的责任承办工作机构,分管领导亲自组织重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承办人员(5分)。

(二)制度健全,程序科学(20分)

建立健全承办工作制度。有一整套完备的分办、沟通、调研、催办、审核、答复、总结、归档制度和办理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办理建议、提案。

1、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制度,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内容(5分)。

2、建立单位主要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工作制度,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不少于2件(5分)。

3、制定修改完善了工作制度,并制定成册(5分)。

4、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召开现场办公会或座谈会,使问题得到解决,要求有相关书面记录(5分)。

(三)办理规范,落实到位(30分)

1、有效沟通(10分)。坚持“三见面”原则,承办单位在办前、办中、办后主动与代表、委员进行见面协商,多种形式互动沟通的得满分。办理期间未与代表、委员见面的不得分。

2、办结标准(10分)。

“A”类:承办单位多措并举、克服困难,使所承办建议、提案涉及问题得到全部解决的:得10分,解决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

“B”类:经过承办单位积极努力,将所提问题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采取措施两年内可以解决,当年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得5分,没解决的不得分;

“C”类:不在计分之列。

3、跟踪办理(5分)。对上年度承诺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建议提案,实施滚动办理,解决率达到80%以上得满分;不足80%的,解决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

4、按时办结(5分)。按时限要求上报建议、提案答复件得满分。

未按时办结的,办复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综合评价(20分)

1、答复件质量(5分)。建议、提案答复件符合建议、提案规范格式要求,文字简练、条理清晰。不符合规范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2、工作总结及时(5分)。按时限要求上报有措施、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工作总结得满分。

3、年终考核时,承办单位提供解决落实建议、提案中的问题,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果(5分)。

4、年终考核时相关资料齐全且归档规范(5分)。

(五)代表、委员评价(20分)

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的《满意度测评表》,对承办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层次。

满意得20分,基本满意得15分,不满意扣10分。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考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详细记录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动态掌握办理工作面上信息。

(二)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考评办法,督促各承办单位全面落实办理工作,指导承办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年度办理工作。

(三)各承办单位对照考评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评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四)市政府办公厅依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进行考核评分。

五、结果运用

(一)考评得分折算计入各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权重占督查评价分值的40%。

(二)根据评估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评定为优秀的承办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办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