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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创业精神,改善创业环境,加速“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孵育模式的形成,多渠道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扶,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机制。第三条 包头市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导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聘为创业导师:(一)具有一定社会公认度的成功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二)具备行政、财务、市场营销、基金管理或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人才;(三)各产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五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一)项目论证。参与创业者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鼓励创业者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帮助创业者制定个人发展与专业发展计划。在创业的不同阶段指导创业者制定创业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方法与意见,协助处理日常工作中影响创业的困难或难题。(二)创业讲座。应高校和大学生社团的邀请,安排赴高校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三)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四)咨询诊断和政策辅导。熟悉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五)创业帮扶。在创业者或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与投资者洽谈合作及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协助其确定商业计划书。向创业者提供进入科技项目人脉和市场机遇,创业导师自愿为被辅导者提供一定的场地及资金支持。第四章 聘任管理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并报送《包头市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导师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指导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统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者发文聘请。聘期4年。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第七条 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按照每人(或每团队)2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创业导师对每人(或每团队)创业辅导培育不超过3年。对获得风险机构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创业导师,每个项目给予导师本人2万元奖励。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商业决策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第九条 创业导师在开展创业指导,参加创业帮扶活动时要进行记录,指导中心对导师履行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包头市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安排的工作;(二)以包头市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和导师团队的形象;(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导师补贴和奖励资金等费用支出,均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列支。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