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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5〕2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15〕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研发新颖化”等鲜明特征,能够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申报范围

第四条 通用标准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三)近两年企业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五条 专项标准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在市场、技术、产品或服务方面专业性突出,主要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并且其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二)精细化: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精细,管理体系健全,开展精细化生产和服务,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1项以上。

(三)特色化: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品牌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拥有市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四)新颖化:企业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方面优势突出,或在行业的跨界融合中创新产品和服务,填补市场空白。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1.5%,拥有市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1件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通用标准,符合其中1项专项标准,均可自愿申请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年9月份进行。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包头市科技局、包头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核实。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授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两年。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获得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在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和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为其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