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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稀土高新区)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加快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要求,结合稀土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稀土高新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在稀土高新区创办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全部纳入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大学生创业的资格审查、项目申报、政策落实、信息宣传、高校合作、创业带动就业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营造自治区高校大学生创业环境,帮助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就业。 第三章 入驻条件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鼓励和扶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以上的大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在稀土高新区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校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需要获得学校认可;(二)由大学生领办或大学生合作创办的企业,大学生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大学生本人应是企业专职人员,并担任企业主要职务或承担主要职责;(三)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创业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属稀土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市场前景广阔。 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六条 创业大学生向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大学生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学生证等学籍证明和所在学校的认可;(二)大学生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籍);(三)项目商业计划书、项目技术产权证明文件;(四)拟成立公司的三年发展规划(含各项经济指标);(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和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企业章程、合作协议书;(六)法人及合伙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七)企业入驻审批表;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审批后提交复印件。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企业,凭《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入驻审批表》签订《企业进驻孵化协议》。 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八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政策外,将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审批入驻后,收费标准为:席位办公场地价格300元/月;水、电、暖、物业、办公设施、网络等服务费200元/月。具体优惠如下:(一)注册3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享受免费“席位制”办公场地,服务费按标准收取。(二)注册第4年和第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享受30%的办公场地优惠,服务费按标准收取。(三)注册5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享受60%的办公场地优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继续在示范基地办公,服务费按标准收取。(四)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融资等“一站式”服务。(五)示范基地内企业可享受稀土高新区相关的财政、资金、人才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服务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向投资公司积极推荐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在申请各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时,予以推荐支持。第十一条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组建由各行业专家、企业家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体系,为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和需要指导的大学生创业企业配备创业导师,进行“一对一”的创业辅导,促进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创业导师适时进入“天使投资人”的角色,实现双赢和利益共享。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办理工商、税务、法人机构代码、创业培训、项目对接、财务代理、投融资、申报专利、项目评估、市场运作等一系列服务。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展规划内容,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检查,年终对企业划分类别,实行继续孵化支持、黄牌警告和红牌罚出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