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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20条政策措施(试行)

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政策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在稀土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并在高新区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150万元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一般企业最高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2.鼓励稀土产业做大做强。重点鼓励稀土新材料研发和推广应用,延伸产业链条,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2015年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政策奖励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15〕56号)执行有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稀土产业局、财政局)3.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注册设立全国性销售中心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或者是国家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结算中心,自设立之日起满一年的,根据其对高新区经济贡献情况,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办公场所的,采取先全额缴租后补贴的方式,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三年60平方米以内100%的租金补贴(不含物业费、供暖费)。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或年会员费超过100万元且注册销售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个、5000个、1万个的,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4.鼓励广告文化产业发展。凡入驻包头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的广告文化企业,自进入园区之日起3年内,免交房租和水电费。扶持政策到期后,可申请延期,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持续享受政策三年。(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财政局)5.鼓励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开发新产品,鼓励加大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对于因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国家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认定而获得包头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企业及研发机构,高新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6.引导企业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待企业技术标准获得相关资质或国家认可后,对其研制给予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质监分局、财政局)7.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品牌。对荣获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包头市“政府质量奖”、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建名牌产品和商标均以国家行政认定为准,其中对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产品每项扶持30万元。(责任单位: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8.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施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支持。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硬件投入应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下,对传统产业提升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信息化平台;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应用项目。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租用。(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9.鼓励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新入选的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财政给予资助,其中PCT国际专利每件15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1500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在取得法院终审胜诉判决书,或经法院调解实现主要诉讼请求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二、突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10.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即每个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孵化企业20家以上,知识产权10项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60万元以上,以“后补助”的方式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的扶持。升级为包头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出在高新区产业化项目的孵化器,每个项目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发达地区与高新区孵化器合作输送的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后,每个项目奖励输送单位10万元。对孵化出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的孵化器,每个项目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型企业给予100平方米以内房租优惠,第一年优惠100%,第二年优惠50%,第三年优惠30%。对在创新创业载体内注册、持续开展创业活动一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创业企业,对企业为其核心团队成员(不超过3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最高80%、补贴期一年的补贴。(责任单位: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人社局、财政局)11.鼓励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对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产业联盟和院士工作站而获得包头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企业及研发机构,高新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同一企业通过不同部门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包头市级同一级别的工程(技术)中心,高新区仅给予1次资金扶持。对企业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三、着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12.积极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促进高端创新项目和人才落户高新区。对获“千人计划”“万人计划”“草原英才”的,分期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给予外地来高新区创业的硕士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1000元/人·月租房补贴,给予毕业五年内外地来高新区创业的大学生给予200元/人·月租房补贴。该条款所资助的人才均不含柔性引进的人才。(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13.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对于获得包头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创新团队,高新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由硕士以上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项目在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且运营一年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科技人员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部、财政局)14.鼓励参加培训教育。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15.鼓励万众创新。对入驻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企业,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实付租金(不含物业费、供暖费)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为3年。对当年入驻基地的企业减免当年租金。(责任单位: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产业局、财政局)16.健全担保体系。加大政府担保资金投入力度,3年内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助保贷”专项资金,用于前期银行铺底、后续追加注入及专项贴息,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专项资金10倍安排贷款额度,支持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经信委、财政局)17.拓展融资渠道。全力帮扶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国内新三板、创业板、主板和香港创业板、主板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关系放在高新区的,在享受自治区、包头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财政局)18.加强创业辅导。组建专业的创业导师团队,完善创业导师机制,全方位、体系化地发挥“导师”作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按照每人(或每团队)2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风险机构投资项目的创业导师,每个项目给予本人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财政局)19.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1)凡在高新区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高新区管委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引导基金)可进行参股,比例上限20%,基金投资全部放在高新区。(2)在基金获得收益进行分配时,政府引导基金可将自身收益的70%让渡给其它基金出资人。(3)在基金存续期内,如其它基金出资人要求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政府引导基金可按本金加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退出。(责任单位:科创公司、财政局)20.本意见中所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每条款的实施细则,从类别、资助事项、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条件等方面,以表格的形式细化落实。本意见所有政策均不溯及既往,既有政策如与本意见政策中扶持内容相同,按“从优不重复”“进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扶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