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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内政发〔2016〕24号)要求,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我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战略部署及自治区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环境为保障,坚持政策引导、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模式,推动我市文化“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把更多具有中国和包头市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我市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打造一批具有我市特色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企业,搭建起运行有序、辐射力强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对外文化贸易人才,有效提高我市对外文化贸易在全市对外贸易中的比重。

二、重点工作

(一)着力打造一批“外向型”重点文化企业,形成对外文化交流的合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充分利用我市与蒙古国的地缘优势,民族相同、语言相通、宗教习俗相近等优势,支持文化企业研发面向蒙古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输出具有地区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富有文化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主业突出的文化骨干企业。积极做好国家、自治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对入选的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境外出版发行,特别是蒙古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境外出版发行,蒙古语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的境外落地播出。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支持和引导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软件等新型文化出口(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新广电局,包头海关负责。除特别说明外,列在首位单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为参与单位,下同)。

(二)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平台,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拓展对外文化贸易渠道。依托包头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内蒙古软件园、包头市国际文化产业园、美德亨文化产业创意创业园等园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外向型文化企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较大、出口配套条件较好的企业和对外文化贸易集聚区,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支持文化企业参加中蒙、中俄博览会等境内外重要国际性专业展会,充分利用各种国际性展会加大我市对外文化贸易推介力度,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参加重要国际性文化服务贸易展会的人员及展位补贴力度。推动境外影视音像、网络动漫、出版物、文艺演出等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实施我市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外推广工程,促进我市特色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推动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和网络建设,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文新广电局、包头海关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文化产品科技含量。鼓励文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支持文化企业深入挖掘地区民族文化特色资源,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升文化产品的表现形式和质量,创作开发具有我市特色、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新广电局负责)。

(四)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拓展与俄蒙文化贸易合作。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加强与俄蒙等毗邻国家的交流合作,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俄蒙两国文化市场,充分利用内蒙古“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和对蒙合作桥梁作用机遇,培育打造既具有地域特色又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通过共同举办文化交流、文化贸易展会等形式,推动我市与俄蒙两国对外文化贸易合作、促进对外贸易文化资源共享,提升对外文化贸易合作水平(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政府外事办负责)。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文化金融合作。认真落实国家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方面对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商务局、包头银监分局、中行包头市支行负责)。

(六)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文化出口企业产权利益。提高文化企业加强文化贸易知识产权新创作水平和能力,积极为文化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对文化创意产品及制作方法、工艺进行保护,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文新广电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

(七)着力培养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与市内外重点院校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对外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引进力度,鼓励文化创意策划、设计、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等人才来我市投资创业。凡来我市从事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可按照自治区、包头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电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宣传、文新广电、外事、财政、税务、金融、科技、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我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市商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对外文化贸易的扶持资金,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境外投资、市场开拓、营销渠道、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文化企业出境参展、开展商业演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创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等给予扶持。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三)简化审批手续,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对从事文化出口贸易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制作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市政府外事办、市台办、包头海关、市文新广电局分别负责)。

(四)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企业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降低汇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负责)。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树立保险意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业务,开办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为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单融资服务等(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出口信用保险内蒙古专项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