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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钢铁行业化解

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末,全市钢铁冶炼企业共有12户(1户国有,其余为民营),总资产1782.27亿元,净资产421.22亿元,负债率76%,现有职工70431人,实现利润总额-81.12亿元。建成生铁产能2201万吨/年,粗钢产能2334.6万吨/年,其中,钢铁联合企业7户,建成生铁产能2045万吨/年,粗钢产能2286.6万吨/年;铸造用生铁企业3户,建成生铁产能156万吨/年,废旧钢铁回收利用企业2户,建成炼钢产能48万吨/年。2015年,全市生产粗钢1479.68万吨,同比增长12.5%,占自治区85.28%,产能利用率为63.38%。

全市现有高炉23座,其中: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6座(为铸造用生铁高炉),4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高炉7座,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10座;现有转炉20座,其中:50吨以下转炉5座,50吨及以上转炉15座;中频炉9座,电炉2座。

二、关于化解产能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要求,结合《包头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技术改造与兼并重组整合,严格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加快推进结构性改革,依法依规退出钢铁产能、不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用生铁产能,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结构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提升,将以包钢(集团)公司为龙头企业做优做强。

(一)2016年包钢(集团)公司压减炼铁产能133万吨,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公司压减炼铁产能60万吨。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2017年至2020年对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装备要求和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的产能应予退出。

(三)2016年底前,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做到应退尽退。彻底退出未配备LF炉等精炼设施的中频炉和工频炉产能。

(四)鼓励支持钢铁上下游企业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低端产品,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再发展。

三、主要措施

按照“尊重规律、分企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措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调整优化存量,以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调整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全面夯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积极顺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淘汰和化解过剩产能。

推动已建成、符合国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炼钢产能调整产品结构、提升品牌质量、实施智能制造,实现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对已建成、需要完善相关手续的炼钢产能,引导企业通过减量重组方式主动退出部分产能;对达不到国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炼钢产能依法依规处置。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环保方面,重点对包钢(集团)公司、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县海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亿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源铸造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方面,重点对包头市吉宇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吉鑫钢铁公司转炉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质量方面,重点对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慧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腾亿工贸有限责任等4户企业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方面,重点对包头市大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吉宇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德顺特钢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固阳县海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亿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源铸造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慧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2.关于引导主动退出。

——退出重点。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实施整体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要创造条件实施退出。

——兼并重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联产业〔2013〕16号)精神,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盘活现有产能,提高产能利用率。

——分类施策。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转型转产、产能合作等途径,落实过剩产能化解工作。对不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

——拆除设备。钢铁淘汰产能退出的企业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重点钢企脱困发展。

一是包钢(集团)公司作为全区规模最大、技术装备最先进的国有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推动包钢剥离办社会,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参照周边省市钢铁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标准,结合自治区的要求,调整钢铁企业税额标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研究制定资源税返还政策,用于支持重点钢铁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链延伸;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纳入电力直供、多边交易范围,支持钢铁企业与现有富余电力机组进行重组、异地自备,努力降低用电成本。三是全市年产1407万吨钢材中,市内消费284万吨,外销1123万吨。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促进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的意见》(包府发〔2016〕17号),推动包钢(集团)公司、北重(集团)公司等企业与自治区内重点企业合作,提高自产自用比例。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品,加大高强度、耐腐蚀、耐高温等钢材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高标准模具钢、特种耐腐蚀钢、高速铁路用特殊钢等高性能钢材,使优质钢、特种钢比重达到85%以上。四是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资金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的五项政策措施,根据国家、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八个方面配套措施,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市相应的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分工协作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包头市成立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包头海关、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研究制定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暂行方案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及主要任务,各相关地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监管落实。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

(三)制定配套办法。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要结合国家有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相应的资金使用、财税、职工安置、土地、环保、质量、安全等实施方案和分类推进办法,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四)发挥中介作用。大力支持行业协会、中介、评级和征信机构参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工作,建立专家组,制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相关鉴定标准及鉴定办法。

(五)切实维护稳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解决好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脱困升级和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