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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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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呼伦贝尔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创业促进就业规模,提升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层次和水平,将我市建设成新型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推行“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后续服务”三位一体的创业促进就业模式,完善政策工作体系,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激活创业主体,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形成民众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到2013年末,使创业者创业成功率达到70%,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达到80%,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到2014年末,全市至少对7000名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成功创业5000人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25000人以上,成为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的同时,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形成创业环境优良、服务配套、资金充足、成功人数众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创业就业新格局。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各旗市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明确创建工作主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咨询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全面启动创建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健全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完善后续服务措施,着力扩大创业促进就业规模,提升层次和水平,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对照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迎接自治区评估检查。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月以后)。巩固和发展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1.完善创业政策扶持机制,优化创业环境

(1)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支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营造鼓励所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2)全面取消创业者户籍限制。凡在我市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均可享受创业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3)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

(4)降低反担保门槛和扩大反担保范围。凡工资收入来源稳定,且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经济实体稳定经营两年以上,资产高于承担担保贷款额3倍以上的均可为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

(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范围扩大到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所有初始创业人员。初始创业人员贷款限额不低于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人员,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人均1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对创业成功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5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合同期限为两年。

(6)提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即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根据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50%。

(7)政府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8)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9)对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1:5以上并履行用工手续的,可连续3年免征。

(10)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20000元,次(日)起征点按300~500元执行。

(11)对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由旗市区以上人社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服务。

(12)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一次性创业补贴。

(13)实行场地租金补贴。对进驻经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按照带动本市户籍就业人员人数,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

2.建立创业发展资金投入机制,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市及旗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市政府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各旗市区政府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适时增加创业发展资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促进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代偿损失的基金补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创业主体进驻各类孵化基地的租金和收费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专家指导咨询服务业务经费等。

(二)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扩大创业培训对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区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复转军人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均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2.强化创业和就业培训,培养一批创业就业骨干。进一步整合就业技能培训、农牧民工培训、SIYB创业培训、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各类培训资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每年使我市30000名农牧民工、10000名城镇失业人员得到技能培训,3000名创业人员得到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各类失业人员的创业和就业能力。

3.提升培训层次。将创业培训的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通过创业大讲堂等形式,积极探索在大中专(技)院校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系统创业培训的新路子,并在部分大中专(技)院校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创业培训试点工作。

4.创新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实施“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培训补贴目录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密切相关的技能类培训、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鉴定补贴。

5.开展创业师资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通过开展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服务机构及师资和咨询指导人员的培训水平和技能。对取得国家认证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