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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委办局,中区直驻旗有关单位:

《喀喇沁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2013年旗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4日

喀喇沁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旗投资兴业,充分调动旗内投资者积极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字〔2010〕14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任何在我旗诚信投资注册兴办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除房地产开发和矿山开采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和商贸流通类项目;2.一次性安排300人以上就业的加工、制造和商贸流通类项目;3.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类项目;4.第三方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平台项目;5. 各领域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政策

1.符合喀喇沁旗“一区一带”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达到30万元/亩最低标准的项目,按成本价格供地。

2.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就业1000人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额度内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并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按居住标准为企业成本价配备职工生活用地。

第五条 税收政策

1.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经省级以上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赤政字〔2010〕149 号)。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五年内每年以上一年企业实际应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基数,基数部分企业据实缴纳,新增市及旗留成部分作为鼓励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赤政字〔2010〕149 号)。

3.对设在我旗的鼓励类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政发〔2013〕61号)。

4. 除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已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新办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内政发〔2013〕61号)。

5、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金融政策

1.项目投产运营后,对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按金融部门的规定抵押融资。

2.建立金融担保平台,旗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信用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融资存在困难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第七条收费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和自治区及赤峰市必须收取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30%收取(赤政字〔2010〕149 号)。

2.对确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收费。

第八条 项目扶持

1.符合自治区设立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等扶持条件的,旗政府优先给予争取和落实。

2.积极争取自治区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各类支持产业发展,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资金,集中向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方面倾斜。

第九条 其他保障性政策

1.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支持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与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劳动就业培训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员工就业技能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企业需求协助组织招工。

2.水电按协议约定接至厂区红线。非检修或故障性原因不停水停电,无限电。

3.在我旗有合法固定住所、就业稳定的企业职工,可随时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家属的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条 环境优化

1.旗内行政审批事项能备案的,一律实行备案制。

2.实施“全程领办”服务机制,对入驻项目确定一个乡镇、部门或园区管理办公室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3.强化行政服务效能监察机制,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引资奖励

第十一条 引资个人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个人(含公职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年度内,一个项目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公职人员,在年度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引资单位奖励

1.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建安营业税全部上缴后,按旗级可支配部分60%的额度返奖给引进方,40%奖返给落地方。

2.对引进项目的乡镇、部门,在班子年度考核时作为创新性工作成果,给予加分奖励。对各招商组、驻外办事机构引进项目的,给予同等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以前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