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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包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包开党政办发[2015]117号 加快建设包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我区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集群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提升基地建设水平,提高基地入驻项目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基地主要任务基地是促进产业与科技相结合,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载体,其主要任务如下:(一)促进高新技术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二)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到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三)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四)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方式,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二条 重点产业基地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促进其产业化:(一)稀土新材料、有色金属新材料技术;(二)高端装备制造技术;(三)电子信息技术;(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技术;(六)其他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三条 准入标准基地重点吸引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指导目录下的产业化项目,入驻项目应具备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高附加值、快速成长性等特点。(一)入驻原则1.潜力型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计划租用的办公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2.快速成长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20%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二)高新特色产业基地优先考虑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近2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未来2年内有计划在国内外上市。(三)入驻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企业,除需具备以上经济指标外,还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1.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2.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4)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四)企业申请厂房面积应该合理高效利用,原则上两年内需要达到2万元/平米的产值。第四条 企业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文件(一)企业入驻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护照等证件复印件(留学人员);(三)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发展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供材料。第五条 入驻审批程序(一)拟入驻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高新技术产业局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结合企业的发展潜力、自主创新能力等条件进行初评。(二)初评后,由高新技术产业局组织评审专家组(由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企业服务局、环保局、创业中心、经信委、高新技术产业局、安监局、国地税务局、中科院专家、上海交大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进行项目入区联审会。(三)联审会通过后,由高新技术产业局报分管领导审定。(四)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高新技术产业局根据审核意见按基地功能分区及企业意向,安排企业入驻事宜。第六条 入驻管理由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与入驻企业签订“企业入驻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入驻企业与基地物管单位的关系。第七条 入驻企业政策待遇(一)入驻特色产业基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企业可享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及高新区已经出台的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二)试行股权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对基地内优秀企业进行扶持。(三)推行租金补贴。对2015年入驻基地的企业减免生产厂房租金1年;对2016年入驻基地的企业减半收取生产厂房租金。租金补助可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用以增加企业利润,并提高风投公司、基金投资收益回报。若企业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下同);若分层承担,第一层租金为16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14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四)厂房出售。入驻基地不少于18个月,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可向高新区申请购买厂房,高新技术产业局出具意见后报请管委会,由滨河公司与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 退出机制 高新特色产业基地管理部门定期对入驻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满足企业积极退出标准或消极退出标准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实现退出。(一)积极退出退出标准:企业入驻高新特色产业基地后,因业绩快速增长对物理空间和其他发展条件提出更高要求的企业。退出方式:高新技术产业局负责在基地内或基地外选择满足企业需求的发展空间。(二)消极退出退出标准:入驻的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基地所要求的最低标准。退出方式:达到消极退出标准的企业,将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不再续签厂房租赁合同;对于已购房的企业,高新区将协助企业进行对外租赁或出售。(三)积极退出或消极退出的企业均不再享高新特色产业基地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稀土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局负责解释。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