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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包头稀土高新区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加快企业的建设进度,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基础设施配套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热、供汽、天然气、通讯、供电、土地平整。

  第三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内城市主次干道和区间路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

  第四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内用水主要来自画匠营子水厂、阿尔丁水厂,供水压力大于0.3 MPA。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或供水企业负责投资敷设城市主次干道和区间路给水管线,企业可就近接入。给水接入点至企业地界管线的工程费用企业承担。

  第五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内城市主次干道和区间路的污水管线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企业可根据排水方向就近接入,排水接入点至企业地界管线的工程费用企业承担。

  第六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的热源来自包头稀土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友谊大街以南、幸福南路以西、阿尔丁大街以东区域的供热)、包头热力总公司(承担友谊大街以南、幸福南路以东、万青路以西区域的供热)。供热企业投资建设主干线、支干线和热力站。供热二次管网(即从热力站到企业地界的管网)由企业建设。在50米范围内的管线工程费用由企业承担;超出50米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包头稀土高新区审价中心对管线工程审价后,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对超出50米范围管线的实际建设费用进行补贴。

  第七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的蒸汽来源于包头稀土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位于幸福南路以西、黄河大街以南),是工业饱和蒸汽,供汽能力为70吨/小时,供汽一次网压力为0.9 MPA。包头稀土高新区进区企业可根据蒸汽干线及汽源的位置,就近接入,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也可以采用清洁能源解决生产用汽。

  第八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的天然气热值为8700大卡/立方米,压力小于0.2MPA。天然气供气企业投资敷设城市主次干道管线,用气企业可就近接入。主次干道管线接至企业地界管线的费用企业承担。

  第九条 包头网通公司、铁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电信运营商城市主次干道及区间路管线,并接入用户。可提供虚拟小交换机、宽带多媒体、ADSL等多种通讯服务。

  第十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的电力由蒙西电网提供。电压等级为11万伏、22万伏,供电可靠率为100%。电压稳定,波幅控制在±5%以内,频率为50赫兹。供电线路接入点至企业地界的工程费用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进区后所购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拆除清理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标准要达到场地现状基本平整(自然地坪标高控制在±20CM之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包头稀土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