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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创业中心功能定位,建立有利于孵化器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创业中心作为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以创业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以孵化为主、经营为辅”的运行机制。

  (三)创业中心作为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建立的专业孵化器、社会力量创办的各类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在业务上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创业中心要充分发挥好各类孵化器的功能与作用,确保孵化器高效运行。各类孵化器管理机构及其在孵企业应享受的包头稀土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统一由创业中心负责组织申报或审核,上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二、扩大规模,形成合力,加快发展

  (一)创业中心要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推动各类专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升各类专业孵化器的规模和服务水平;结合地区优势,积极筹建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等专业孵化器,加强孵化网络建设,拓展创新源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培育和形成优势产业。

  (二)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缴纳税金,在孵企业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后,其余构成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收入的50%,五年内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扶持给孵化器管理机构,用于孵化器的建设。

  (三)在万水泉内规划一定面积的孵化、中试和产业化用地,作为创业中心及各专业孵化器新的发展空间。

  (四)以创业园区为基础,尽快建设以创业中心为核心,以各类孵化器为主体,聚集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火炬创新创业园,并力争使其成为国家级火炬创新创业园的建设试点单位。

  三、加大投入,完善创业孵化功能

  (一)对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孵化企业,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创业中心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二)对社会力量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涉及的孵化企业房租补贴,区分出孵化类科技型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对于孵化类科技型企业,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及创业中心相关孵化类企业的房租扶持政策,其补贴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列支。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中心的资金投入,每年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列支专款,用于偿还孵化基地基建欠款和贷款,有效解决孵化基地建设资金缺口问题。

  创业中心要充分发挥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带头作用,大力开拓包头稀土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