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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内蒙古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为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搭建的平台,是各类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摇篮,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的学校,技术创新的前沿和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辐射的辐射源,自治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产业化、国际化的实验区。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重点发展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环保节能、生物医药和冶金新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是留学人员创业园决策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宏观管理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为具体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招商引资、引智、资格审查、申报项目、落实政策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全部纳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及项目可申请入园:

  (一)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后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携带国内或国际先进项目和技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及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同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护照、签证及身份证,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和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提供的所在国身份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馆的证明);

  (二)留学人员在所在国的学习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访问学者工作证明);

  (三)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人员归国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学历证明”;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五)拟成立公司三年发展规划简介(含各项经济指标);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和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企业章程、协议书(留学人员是非法人的企业需提供)、委托书;

  (七)法人及合伙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审批后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留学人员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注册资本金的30%。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批。入驻企业得到批准后,携《孵化协议》与孵化器签定入驻合同。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包头稀土高新区给予三年6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免收优惠,其后三年减半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在项目、产品进入中试阶段,视其先进程度,包头稀土高新区将给予5-1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各类资金、项目申报和人才奖励等方面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三年发展规划简介内容,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和检查,年终对企业划分类别,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罚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税务、法人机构代码、投融资、项目对接、培训、讲座、项目评估、市场运作、财务代理等一系列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