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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企业和企业家的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设立优秀项目建设奖、企业经营单项奖、质量工作奖、优秀企业家奖四个奖项。奖励对象分别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企业的管理者,除优秀建设项目奖外,申报其他奖项须在高新区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评奖期为一个年度。

  第三条 设立优秀项目建设奖。对稀土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在一个建设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10万元。

  申请评奖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符合稀土高新区对相关产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规划要求,严格履行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按时、足额上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设立企业经营单项奖。包括软件企业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营销策划奖、发展规划奖和形象策划奖,每个奖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2万元,其他企业奖励1万元。除软件企业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外,其他奖项申请评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

  (二)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完成了营销策划、发展战略规划、形象策划等企划活动;

  (三)通过企划活动,使企业销售收入和利税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

  第五条 设立质量工作奖。对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及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弛名商标的企业,获得自治区质量管理奖及被认定为自治区名牌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荣获国家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或产品每个(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自治区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或产品每个(项)奖励5万元。同时荣获两级奖项的企业及产品就高予以奖励。

  评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国家级奖项的企业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自治区级的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

  2、企业已取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在最近两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设立优秀企业家奖。对所管理企业产值、利税达到一定增长速度,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管理者,予以奖励。

  (一)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产值、利税年均增长30%以上,奖励经营管理者3-5万元。

  (二)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产值、利税年均增长20%以上,奖励经营管理者5万元以上。

  (三)当年在稀土高新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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