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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财政扶持资金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扶持对象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扶持标准是依据企业性质、贡献大小和缴纳税金情况。主要用途是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一)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7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二)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5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第6至第10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扶持。

  (三)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第四条 鼓励类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

  (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二)中介服务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三)进驻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稀土孵化器和民办孵化器等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顺延),没有认定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可延期一到两年。

  第五条 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一)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第4至第6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

  (二)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

  (三)下列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外的扶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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