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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批复

  一、同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包头稀土高新区自治区级管理权限,直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口开展业务工作。开发区的规划要纳入你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二、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原则授予开发区享有自治区级项目审批权限,但涉及到外商投资、设备引进等项目,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三、为简化办事程序,开发区可先行审理区划内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审批的进口余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然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若开发区内引进技术数量较大,可向外经贸部申请授权。

  四、开发区可先行审理区划内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出口合同,然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

  五、对于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

  六、同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设专业技术职称高评委员会,请开发区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高评委评审时间、程序、结果的核准及资格的有效范围,与自治区其它高评委相同。

  七、开发区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后,同意赋予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外经贸厅培训。

  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你市及开发区要加强开发区的管理和建设,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