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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2011年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投资商和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积极性,扩大企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工业强旗目标,现结合镶黄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荐外来在镶黄旗投资开发国家非限制类项目的商家或个人。

二、奖励条件

(一)现在镶黄旗经营发展的企业负责人,通过个人介绍,2011年引进落户的新项目(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以工商局注册时间和开户行时间为准);

(二)引进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能够为镶黄旗现有企业延伸产业链,或符合“双百亿工程”产业发展规划,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三、申报审批

(一)各商家根据招商引资情况,于每年9月份填写申请表及引商实绩,并附相关引进企业证明材料,报旗招商局备案;

(二)旗招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商家(或个人)候选人名单;

(三)由旗招商局、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固定资产投资审核认定小组,按照固定资产审核办法,对以商招商引进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四)旗招商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审核认定小组意见,提出当年度以商招商奖励人员建议名单,经旗政府审定批准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奖励政策

(一)由旗政府授予“荣誉商家”称号;

(二)获得“荣誉商家”称号的商家(或个人),优先聘为旗直机关行风评议员,参与旗委、政府每年度对旗直单位的行风评议工作;参加旗委、政府组织的外来投资企业座谈会,为全旗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三)引进企业必须为实体企业,即生产型厂家,引资额以500万元为起点,每引进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人民币,依次按1%递增;

(四)将引资商家(或个人)列入镶黄旗重点扶持发展对象,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旗内开发其它项目享有优先权,同时在生产扶助资金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五)有相关需要的,在户口迁入、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与镶黄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其他事项

(一)投资额度的确认:

1.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依据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建设费用发票和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外币资金到位以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同时出具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函。

2.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的,依据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购进实物发票、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各方协议(合同)及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确认函。

3.引资商家(或个人)要将项目的相关材料在项目落地时送交招商局入档备案,以备查验。

(二)以商招商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的,竣工投产计税后兑现奖励;属于商贸物流及其他项目的,正式营业计税后兑现奖励。

(三)以商招商项目到位资金和项目个数单独计算,不计入旗直单位完成任务数。

(四)石油勘探、天然气、风力发电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五)本办法由旗招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