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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客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入股等方式,前来本旗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在本旗境内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之规定。

第四条 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协调和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旅游业、民族文化产业、城乡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 投资所需土地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方式按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获得土地使用权。旗人民政府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入股所获税后利润可在一定期限内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对来正蓝旗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沟及沙化、退化草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七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依法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它土地与投资者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在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由合营企业使用。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使用正蓝旗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不动资产)及建设情况,经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后给于优惠,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第九条 到正蓝旗投资交通、通讯及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使用国有土地,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划拨使用。划拨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一条对在正蓝旗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或属于拆迁改造项目的,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费、气象费、人防费、质检费。

第十二条对设在正蓝旗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在正蓝旗从事经营生产的企业人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拿出20%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国内外客商在本旗投资兴建的项目,实行“一厅式”服务,投资者提供必备的文书,属本旗权限范围内的在3个工作日做出答复,需要盟、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由旗级对口部门负责联系协助办理。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有贷款资金需求的,地方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对投资正蓝旗的企业进行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旗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和处罚。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领导联系责任制。

第十七条 在本旗投资并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地方政府实现“四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和用地平整)。对于园区以外的投资项目在水、路、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在本旗投资的国内企业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中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本旗投资的外商企业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本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按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6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正蓝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