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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外开放政策

第一条 凡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投资。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收购、兼并、租赁及其他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

第三条 比照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吸引盟外企业和个人通过独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托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来我盟投资开发。盟级、旗县市区重点工业园区除享受全盟出台的优惠政策外,在税收、工商、土地、投资管理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支持盟内企业与盟外各类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 二连浩特、珠恩嘎达布其口岸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执法收费外,取消口岸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市场准入政策

第五条 重点鼓励的投资领域及开发项目:“煤、电、油、肉、乳、矿”精深加工开发项目;建材工业、高载能工业项目;交通、通讯、口岸、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体育和教育等公益事业;农畜产品加工与综合利用、农牧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农牧业综合开发和绿色食品开发及野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生态治理项目;文化旅游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人防建设费、土地管理费、工商注册登记费、验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经审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内外客商在我盟投资项目的立项、水电气供应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网等费用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

第七条 设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允许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8%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只要有资金、场地、人员,经验资部门认可即可登记发照,再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降低企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最低注册资本金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调整为30万元。

第九条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投资于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按照自主决策原则,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实行登记备案制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备案核准证。国家、自治区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和业主要求审批的项目,内资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借用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商投资企业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优势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允许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我盟项目投资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日之外,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技术、资金等形式入股开发建设我盟鼓励发展的产业,其合法经营收益受到保护。

三、财政和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盟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盟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我盟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财政全额或按比例拨付资金用于该机构发展。内资企业从事上述活动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财政全额或按比例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上述活动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财政全额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财政按50%的比例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国内外客商来我盟投资办企业(除矿产资源开发外),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逐年按50%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逐年按50%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到我盟投资兴办旅游、教育、文化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

四、信贷和融资政策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盟基础设施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经银行独立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内银行可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并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具有良好信誉的“三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具备条件不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上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担保抵押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金融部门要在旗县市积极开展外资业务,对未成立中国银行的地区,可采取委托代理的办法办理外资业务。

第十七条 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农牧民可以将房舍棚圈及其他固定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申请贷款。开办农牧民联户担保承贷业务,扩大农牧民小额贷款规模。鼓励龙头企业或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承贷,统一组织发放和回收。

五、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国内外客商来我盟投资所需土地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入股所获税后利润可在一定期限内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九条 国内外客商来我盟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沟及沙化、退化的草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出让金可先征后返,作为政府扶持生态建设的投资;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未能完成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对建设项目控制性主体工程,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行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生产性企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其地价款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向国家、自治区缴纳的有关费用外,地方分成的有偿使用收入部分可以给予50%以上的返还。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依法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土地与投资者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在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内外客商以出让方式使用我盟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给予50%以上的优惠,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到50年。

第二十三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盟投资交通、通讯、口岸、旅游及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使用国有土地,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划拨使用。划拨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客商到我盟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可免缴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最高可免缴20年。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客商,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我盟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结束后,确保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凡在盟内开采登记管理权限内,符合自治区引资开发条件的,可申请减缴或免缴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个体私营企业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还可出租、抵押。

六、人才和科技创新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凡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成果持有人、专利持有人到我盟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工作,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具有上述条件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在实验、办公和生活条件方面从优安排。在我盟工作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和咨询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用智力、技术成果和管理才能入股分红;对通过研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获得重大经济利益的,按一定比例参与收益分配。对以辞职、退职等形式到我盟工作的盟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门核实后,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资格,工龄可连续计算。对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在住房、家属调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盟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享受盟级干部医疗保险待遇;盟内具有相同资质的人员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可以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并实行多职多薪。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具备资格的有识之士在我盟创办教育机构,其中兴办高中以下教育,可以免缴办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建校用地实行减免政策。

七、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国内外客商来我盟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在本地审批权限范围内,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一切手续。

第三十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盟投资兴办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亮证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举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由盟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当地政府颁发“重点企业”牌匾,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处罚,不得责令银行冻结或强行划拨企业的资产;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实行领导联系重点企业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其他涉及企业的年检一律取消。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第四季度设立的企业,当年可以免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引入中介机构作招商引资代理。对引资成功的代理商按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对引进国外和辖区外直接投资的个人,由受益单位从实际到位资金中给予不低于1%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接待国内外客商的来信来访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八、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或本规定未涉及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原《锡林郭勒盟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锡林郭勒盟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