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锡林浩特市投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锡林郭勒盟有关规定,结合锡林浩特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重点鼓励的产业 (一)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 (二)农畜产品加工与综合利用、农牧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农业综合开发和绿色食品开发及野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 (五)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体育等公益事业; (六)“煤、电、油、乳、肉、矿、建材、生物制品”精深加工开发; (七)房地产开发和旧城区改造; (八)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的其他产业。 第三条 凡从事重点鼓励产业开发的投资者,通过独资、购买、兼并、控股以及BOT等方式进行投资的,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第四条 税费优惠政策(一)凡从事重点鼓励产业的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三)涉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划拨使用并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投资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免交5年;投资人民币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免交10年;投资人民币1001万元至2000万元的免交15年;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免交20年。 (三)投资者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从事重点鼓励产业,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可给予50%—90%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其它产业可给予10%—50%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土地出让按不同用地性质,可执行法定最高年限。 (四)从事重点鼓励产业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未能完成申报的情况下,经申请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用地单位可先行用地,但半年内必须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手续。第六条 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投资者在重点鼓励产业投资,免征基础设施增容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质检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验资费。经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 市场准入政策 (一)设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注册资金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企业,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金的3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金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经验资部门认可既可先登记发照,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国家、自治区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和业主要求审批的项目,均由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或转报,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和处罚。 (二)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投资者的资金和账户,不得查封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与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