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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鼓励区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在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自治区、包头市两级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石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本区创办各类企业和其它公益事业(除特别规定外全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欢迎投资者在本区投资于各类行业。尤其能促进石拐区现有产业升级的新型产业。

第三条 投资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区兴办企业及其它公益事业,政府将积极支持其发展,不干涉投资者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在选址、征地、拆迁、协助办理审批手续等方面均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石拐区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同时符合我区投资条件的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投资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我区税务部门核准,三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区财政部门按50%奖励企业。

2、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30%奖励给企业。

3、在我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单位或企业(每平方公里投资额不低于15亿元),其上缴税收,区政府与开发单位或企业十年内每年按50%分成。

4、由自治区外产业整体转移进入我区工业园区的龙头企业,其引进与之配套的企业,十年内每年按配套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的10%由区财政奖励给龙头企业。

5、对来我区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酒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经营之日起,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5年内按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投资者投资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2、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3、投资于国家补贴、在本区建设的项目,优先可以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优先取得收益权,优先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

第六条 投资者创建我区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农、林、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给企业。

2、工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区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场地平整)工作,并帮助企业代办土地证。

3、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投额额(实际到位资金,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7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8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包括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一事一议。世界500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富》杂志或其中文版网站当年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100强企业的识别,以当年发布的名单为准。若当年当时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八条 我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手续办理服务工作,保证限时、全程办理一切所需的文件和手续。

第九条 由我区纪委监察局牵头成立的"区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投资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改善投资环境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对重点企业发放"绿色通过证",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条 除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规定必须收取的有关规费外,区属部门不再单独设立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石拐区人民政府。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石拐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石府发[2004]年6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