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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旗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科左后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重点是装备制造、医药、建材、食品加工等生产性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四条 土地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底价84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第五条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2005】60号)文件执行,同步实现集约用地。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内资生产性企业,以及符合我旗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对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两年内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在旗内生产经营民族用品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

■第七条 年纳税额在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70%的比例返还;年纳税额在300万元-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之间的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80%的比例返还;年纳税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90%的比例返还。原签订合同执行未到期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金融保险、娱乐等(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除外)服务业企业,营业税以年实际入库2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30%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准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准予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额。

■第十条 对循环经济、有独立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产业链条长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第四章 配套服务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旗政府门户网站对入驻企业和产品提供宣传服务。旗新闻中心设立专门宣传和户外广告栏,为企业提供优惠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凡是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

■第十三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企业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由旗里项目承办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国家、自治区、通辽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我旗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除供热入网费和廉租住房基金外,免交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第十五条 对新办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实行旗五大机关领导包联制度,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本旗范围内的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企业,按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本政策未涉及的事宜,参照本政策规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政策。

第五章 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并对财政有一定贡献的,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中介人一定的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奖励中介人5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奖励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金增加1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生产性企业,奖励中介人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的,奖金增加5万元。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10亿元的特大型生产性企业,给予中介人100万元重奖。

旅游和商贸流通项目,一年内实缴地方财政净收入5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进行奖励。

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经旗政府审核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中介人奖励。

■第十九条 非科左后旗工作人员争取国内外无偿资助资金和物资,以及引进低息有偿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如遇上级财税和土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科左后旗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