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招商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新巴尔虎左旗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西部开发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外开放政策

(一)、新巴尔虎左旗开发建设向国内外开放,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入旗兴办各类加工厂、高新技术、企业嫁接改造、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开发农、牧、林、渔、矿产资源及草原生态建设,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二)、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旗内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市场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在国家法定允许的范围内一律开放。

(三)、欢迎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等形式参与开发建设,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体或在我旗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四)、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企业,享有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优先权。

(五)、在旗兴办各类产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管理政策、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优惠政策,并且结合实际,制定更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二)、对入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财政返还优惠。

(三)、入旗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再三年减半返还,投资者以“扶贫帮困”兴办的产业、实业,享受有关扶贫政策。

(四)、从事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三资企业、前五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再五年减半返还。

(五)、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优惠,入旗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该税地方留成部分,再三年减半返还。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可采取征用、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可长达30年,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可出租、抵押、转让、继承。

(二)、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列入计划优先安排,建设、国土部门一次性办理规划定点和土地征用手续。

(三)、利用当地企业现有场地兴办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1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新建加工企业无论投资大小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四)、投资兴办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或租金10年。

(五)、投资治理沙带、草原沙化,从事农、牧、林、渔等开发性项目,可无偿使用土地10年。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除省级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各种工本费外,投资开始前三年内免收各种费用。

第五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在水、电、通讯等方面同网同价并予以优先安排,一律享受同等待遇。

(二)、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审定,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25%,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者(包含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力和待遇。

(四)、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的客商,准予在我旗落户,不是城镇户口的,可给予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免费落城镇户口。

(五)、对我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属于鼓励产业发展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旗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项目的国内外公民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中介人)。

(二)、引进无偿资金(含资助、捐赠款物)的,按引进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用于公共事业的,使用年两年以上,按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四)、引进借贷资金用于公共事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0.5%—1.0%,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1.0%—1.5%给予奖励(1—2年期,取下限;2年以上取上限)。

(五)、引进新项目的中介人按投资到位资金金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款等无偿资金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免交个人所得税。

(六)、凡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中介组织、中介人填写“招商引资鉴证卡”和《新巴尔虎左旗招商引资审批表》,并提供引资合同、奖励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引进设备、物资等方面的需有关部门出具评估,审核证明及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书。上述材料报招商局审核后方可奖励。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新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