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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劳动保障年检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市内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年检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开展对用人单位2017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情况审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范围

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管理企业及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各类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均为电子版材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本、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

(二)本单位订立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三)2017年末全部职工(包括临时性岗位用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花名册。

(四)2017年末全部职工(包括临时性岗位用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工资表。

(五)2017年招用、调入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六)全部人员劳动合同书(包括续订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书)。

(七)2017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的凭据。

(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近两年女职工生理特征体检证明材料。

(十)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安排休假相关材料。

(十一)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网上年检,完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十二)2017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备案表》、《根河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采集表》纸质版各2份并加盖公章(电子版也要)。

三、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此项工作已作为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前置程序。凡不按期参加年检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并停止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专查。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四、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五、地点

根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0470-5227767;联系人:于金峰?? 王大勇

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