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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的社会公益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了“助你上大学”、“救助贫困家庭”、“救助贫困大病患者”、“送温暖”、“光明行”、“博爱家园”等人道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在助力精准扶贫、保障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号)要求,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助力民生改善共享和谐发展

二、募捐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军部队、武警部队,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募捐时间

从2018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四、募捐额度和接收方式

原则上个人捐出一天的全额工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

募捐活动全市统一部署,市、旗县区红十字会分级接收。

市级捐款接收单位:包头市红十字会(高新区民族东路119号);

银行账号:15001716674052508065;

开户名称:包头市红十字会;

开户银行:建行包头民族东路支行;

联系人:刘广革、张丽;

联系电话:5101775、5105949。

各地区所属部门和单位捐款直接交至当地红十字会。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好“博爱一日捐”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募捐活动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辖有二级单位及分支机构的单位,要将募捐活动向下延伸,实现活动全覆盖。

(二)扩大宣传,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人人参与公益、人人奉献爱心的公益理念,通过公益广告、专栏专刊、新闻报道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报道募捐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褒扬爱心奉献行为,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要加大对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公益活动和公益广告相关费用。

(三)严格管理,提高公信力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和民生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募捐资金,确保最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帮助。同时,要加强内部自律规范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捐款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做到让捐赠者放心、让社会公众放心、让受助者满意。

其它事项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博爱一日捐”募捐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厅发〔2009〕37号)相关要求执行。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