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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16〕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1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18〕11号)等精神,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城区人民政府制订了《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现将《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新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18年3月15日前反馈至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国

联立电话:471-621817

电子邮箱:xcqrsjbgs@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新城区政府主楼22室

新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16〕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1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18〕11号)等精神,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一)建立完善责任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负总责,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鸿盛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参与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地区内的欠薪案(事)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落实上级各项要求。

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跟踪督查各地区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清欠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进行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区本级建立1万元的农民工应急周转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授权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住建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工程项目开工许可审批,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负责检查核实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妥善解决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要主动对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欠薪企业限制业务办理,开展行业部门失信惩戒,项目办要做好配合工作。

农牧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林业、园林、物业办、农工委等部门要在各自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等与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系列制度相类似的工作制度、办法和措施,加强各自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依法查处各自行业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信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欠薪上访案件进行接转,并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突出信访案件,做好上访人员疏导、解释工作;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级领导包片制度,将欠薪信访问题及时交由包片处级领导牵头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监督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相关制度情况。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开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依法停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整顿。

法院负责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局负责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服务,对因劳务分包引发的纠纷积极引导农民工调解协商或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非正常上访、恶意讨薪和群体性事件,做好道路疏导。

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建立和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抽查检查机制。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宣传引导和舆论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开展正面采访、正面报道,强化网络舆情监管。

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各类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卡纳入银行体系,依法对信用服务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转移资金,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协商机制,督促指导公司制企业按规定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鸿盛园区管委会、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抓好各自辖区内的清欠工作。党政领导为清欠保障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负责第一时间化解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投诉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并加强检查考核。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案(事)件的地区,该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电话回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

(四)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14〕97号),对一般失信的,实施信用告知、诚信约谈惩戒,并对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对较重失信的,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给予不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核减政府扶持资金等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在上述惩戒的基础上,将失信社会法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与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管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审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和违约终止合同履行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六)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确定,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均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到218年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全部在建工程项目。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七)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 (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3年备查。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档案,到218年底全部实现实名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按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列入“黑名单”、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

(八)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劳务费)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个人工资(劳务费)卡建立要按照以下内容实施,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民工施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采取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九)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16〕49号)要求,全部建设项目必须在当地银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缴存企业、开户商业银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方监管,开户银行负责对账户的资金缴存、流动情况的监管,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从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账户中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务费)。用工企业、银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要在企业开工前集中组织联合办公,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工程中标价在1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对于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行政许可。对于未补足应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和停产、停业。用工企业在施工结束、停工、停产后,向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销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工资代发银行给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利息清算和销户手续。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单位每月要对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对违规动用工资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区本级建立不低于2万元的农民工应急周转金,并按照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工资拖欠金额等因素,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追偿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对全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年于5月底、1月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治欠保支成员单位配合,对本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四、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一)联合惩戒拖欠工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内发改财金字〔215〕126号)和《内蒙古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214〕97号)等失信惩戒规定,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完善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硬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使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十二)加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力度。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解决。由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牵头,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掌握有关舆情动态,对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欠薪问题,及时督促属地核实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掌握舆论主动权。对恶意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提请新闻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完善联合维权机制

(十三)全面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要落实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公开职工(劳务工)名册并由职工或者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公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工会组织、法律援助、纪检监察等举报、投诉、申请、法律服务电话等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开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十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区联合清欠保障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节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

(十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十六)开展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农民工集聚地和仲裁、监察等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关键节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号。

附件:1.主要任务分解表(略)

2.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工作流程图(略)

新城区人民政府

2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