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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赤党发〔2016〕13号),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赤峰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方案》、《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赤峰市金融专家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赤峰,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设或引进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的,经考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五条对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第六条对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区或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万元。

第七条对银行市级分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第八条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设立赤峰市金融贡献奖,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赤峰市留成部分的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力度,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市住建、规划、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应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各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地市级以上(含)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赤峰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赤峰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抢抓证监会为贫困地区企业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的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力争新增10家上市企业,力争新增5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力争新增50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

二、主要措施

对重点帮扶的入选企业实施以下六项措施,加大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力度。

(一)领导帮扶。对入选的拟上市企业加大领导帮扶力度,建立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旗县区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企业上市工作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一个企业、一套方案、一支队伍、一抓到底。在具体工作中,帮扶领导要自觉地承担起协调、服务职责。一要制定方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上市工作做出详尽的安排部署;二要搞好服务,要深入企业,采取现场办公、工作调度、跟踪指导等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二)股权介入。对入选企业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市、旗县区两级国有企业采取市场化手段积极进行股权投资。要积极“引资入赤”,大力引进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我市企业。按照《赤峰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旗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各类引导基金,吸引民间资本与政府资本捆绑投入企业,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提高企业上市挂牌核心竞争力。(牵头部门:市国资局)

(三)项目倾斜。整合各类政策性专项资金形成合力,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入选企业。通过对政策性资金的有机整合、统筹安排和协调投入,发挥政策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增加对企业的资金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四)政策激励。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制定《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五)对外推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介入选企业,特别要抓住证监会为贫困地区企业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的契机,宣传我市八个国贫县(旗)的企业优势、产业优势以及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外地资本到我市国贫县(旗)投资办厂,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有关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国贫县(旗)开展上市工作。(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六)智力引导。引进专业机构和金融专业人才帮助企业理顺上市前期准备工作,找出短板、提出建议、开拓思路,帮助企业解决不想上市、不敢上市、不会上市的问题。尽快组建专家顾问团,定期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三、企业筛选程序

采取以下几个步骤筛选我市重点帮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一是宣传培训,由市金融办邀请资本市场方面的专家对全市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二是组织申报,由旗县区政府组织辖内有意愿上市挂牌的企业填写《拟上市挂牌企业情况表》;三是择优推荐,旗县区政府对辖内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筛选,择优推荐给市金融办;四是审核评估,由市金融办组织资本市场方面的专家对旗县区政府推荐的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评审;五是研究决定,市金融办将评审选出的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确定重点帮扶的赤峰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

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市、旗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

第四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奖励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赤峰市财政局负责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兑现工作。

第六条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

(一)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发审会通过并取得核准批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收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公开募股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二)外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国贫县(旗)开展上市工作的,在实现上市后额外给予注册地迁移费10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获得境外交易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融资并取得资金到账证明的,按照融资额(按资金到账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取得同意挂牌函件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万元;在孵化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首次融资的,再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外埠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我市企业等方式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地旗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兑现。

第八条企业因上市改制而需要补缴的有关税款,如缴纳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

第九条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由赤峰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赤峰市金融专家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专业人才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促进作用,推进我市金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赤峰市金融专家顾问制度。为规范金融专家顾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市政府统一聘任,服务于市政府的金融专家顾问。

第三条设立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下设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金融专家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金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咨询和评估;对需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金融领域部分组织评估论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金融领域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条金融顾问办公室组建市政府金融专家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推荐,以及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征集优秀的金融领域专家,经综合考量后作为市政府金融专家库成员。

金融顾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从金融专家库中择优遴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专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为常年金融专家顾问。

金融专家顾问聘期一般为1年,可以连聘连任。

经聘任的金融专家顾问由市政府统一颁发聘书,并在《赤峰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担任金融专家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从事金融教学、研究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在所从事的金融教学、研究或金融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金融顾问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金融专家顾问工作。

第七条金融专家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政府认为不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身份从事非政府交办、委托的事务,或者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有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视工作需要,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可列席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受市政府委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持“专家证”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或索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热情接待、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条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参加评估论证时,项目提请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提供论证所需资料,并负责提供论证工作所需有关条件。

第十一条建立金融专家顾问工作考核制度。金融专家顾问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金融专家顾问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第十二条金融专家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金融专家顾问每年安排5万元固定工作调研经费,其他政府委托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金融顾问办公室与金融专家顾问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金融顾问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金融专家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金融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所提建议或咨询报告为全市发展带来重大社会效益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政府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