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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

元政办字〔2017〕176号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赤党办发〔2016〕24号)和《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平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是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护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义务。在区政府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下,明确责任领导,切实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落实到村组,由村组委派专人协助推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三、各镇、乡、街要对辖区耕地要做到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防死守,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村组,不间断地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要立即制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环保、农业等部门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镇、乡、街,将进行全区通报。对首发案件和重大污染事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

五、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教育农民转变观念,通过秸秆过腹还田、深翻地、秸秆固化等方式妥善处理秸秆,为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元宝山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元宝山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程瑞宝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于佐浩区农牧业局局长

李国志区环保局局长

邹德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马永刚风水沟镇镇长

张立伟元宝山镇镇长

杨新宇美丽河镇镇长

李志刚平庄镇镇长

刘庆利五家镇镇长

王宏立小五家乡乡长

刘连仓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建敏区环保局副总工程师

宋元志区农牧业局副局长

二、有关事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元志兼任,联系人:薛天龙联系电话:0476-355009818204765015。

(二)各镇乡街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内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实行领导干部包村,坚持防范为先的原则。同时要加大禁烧工作的检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禁烧工作,减少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