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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0日

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好我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尽快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

(一)认定标准及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终止等流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不能自主申请的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依靠特困人员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告知,及时申请救助,确保供养对象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提供住房救助;6.提供教育救助。对于有以上困难的特困供养对象应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确保供养服务落到实处。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可分为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两档,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和赤峰市公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执行。

(四)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五)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对本地区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和消防许可达标,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

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六)档案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档案管理,全面建立本地区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支出。分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时,加大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占比稳步提高。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接受上级绩效评价。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建民营等形式的供养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床位可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各地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常。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镇乡街切实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区民政局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搞好政策衔接

各镇乡街要统筹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时,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终止救助供养的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镇乡街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揭露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镇乡街要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