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康巴什新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新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立足实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重点扶持和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重点围绕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商贸服务、健康养老、教育医疗、体育产业、金融服务、影视产业、虚拟现实产业等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谋划招商引资工作,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说的“新区各类市场主体”,是指在新区登记注册,且主要纳税地为新区的公司、合伙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新区,但主要纳税在新区的市场主体(包括跨地区经营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新区各类市场主体,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税收、土地执行国家营改增、用地供应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设立产业投资促进引导基金(总额不低于10亿元),支持新区重点产业项目。
第七条 新区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八条 对企业总部和其他招商引资企业按要求落地,根据当年对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30%-50%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奖励2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高的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本办法执行期内所缴纳水电气暖费用实行财政以奖代投政策,奖励额为总费用的50%。
第十一条 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实体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仓储面积(实储货物面积,包括自有及租赁)首次达到10000平米、5000平米、3000平米和1000平米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快库存商业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完成投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度/总投资*应缴纳配套费金额)。去库存期间投资额达到总投资70%以上的,给予应缴纳配套费同等额度奖励。鼓励企业依法改变库存商业项目使用用途,发展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创客空间”等符合新区发展趋势产业,对经营库存商业项目发展跨界产业的企业,根据当年对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为新区小微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每户贷款5-10万元,贷款期限2年;为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提供零收益的短期股权投资,每户投资不超过200万元,并在1年内实现退出;搭建融资平台,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较强的项目,与商业银行沟通为企业提供“助保贷”。
第十四条 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对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投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三章 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新区限制的行业外,向投资者全面开放。为招商引资入新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提供全周期性服务,各相关部门限时办理企业注册及审批事项,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入新区企业职工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康巴什新区公租房;引进知名专家和企业高管可申请免费入住专家公寓。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入新区企业职工子女,与新区户籍学生同城待遇,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及相关资助。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入新区企业,可在申请获得许可后免费使用“康巴什”注册商标3年,3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协商从低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入新区企业产品和服务属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在同等价格前提下,政府优先采购使用。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对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商务局确认后,按投资项目规模和产出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办理齐全后,按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投入数(含土地、厂房、设备等)给予引荐人奖励,实际投入数必须通过发票、协议、付款证明和权威机构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手续予以证明,分期投入的,按第一年总投入数计奖,之后不再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额0.2%的比例进行奖励,同时以50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奖励5万元人民币。
(投资100万*0.2%=2000元,投资5000万*0.2%=10万,投资1亿*0.2%+5万=25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为两人(或单位)以上的,其奖金分配由引荐人(或单位)自行商定。
(四)对新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组织优先推荐提拔任用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康巴什新区辖区内均适用。
第二十三条 引进入新区企业经康巴什新区商务局审核确认后,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