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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旗政府各类会议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7〕1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旗政府各类会议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旗政府各类会议和会务工作,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会议通知

(一)通知范围

1.自治区、市政府直接来电、来文,要求旗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各类会议,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2.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及由旗政府决定召开的全旗性重大会议,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3.部门提出召开的专题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4.各类专项领导小组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5.因特殊原因需提请政府办公室通知的,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议通知呈报单》(附件1),经主管旗长签批同意后,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人员或单位。

(二)有关要求

1.各类会议通知均要明确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以及是否需要汇报和着正装等要求。

2.在通知会议时,具体工作人员应做好通知记录,将通知时间及接收通知人员姓名记录在案备考。

3.会议通知后,应做好跟踪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会议组织

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旗政府专题会议需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议题提出: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及旗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长直接提出,或由有关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填写《议题呈报单》(见附件2),待旗长确定后,列为议题。

(二)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准备讨论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纸质版连同电子版提前报至旗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旗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附件4)

(三)合法性审查:提请审议的重要议题,上报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鄂政办字〔2016〕1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鄂政办字〔2016〕295号)和《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4〕288号)要求,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报议题材料时要附合法性审查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四)会议纪要:会后旗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旗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旗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均实行会签制度,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政府办形成的纪要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至旗政府办,由政府办修改完善后,请呈相关旗长签发并存档。

三、会议秩序

1.全旗各类会议与会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范围、人员参会,不得随意替代、无故缺席。

2.各类会议与会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及召集部门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会。

3.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离场,不得接听电话,手机保持静音或关闭。

此通知

2017年5月2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