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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东河区全面治理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BDA-001-00-0301000-2017-002

主题分类:业务类(03)_综合类(01)

发布机构:东河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1-19

名 称: 关于印发《包头市东河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包东政办发〔2017〕18号

公 开 时 限:定期公开

内 容 概 述: 包头市东河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包东政办发〔2017〕18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东河区全面治理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东河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本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包头市东河区全面治理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70号)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牧民工劳动所得,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工程建设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等核心环节,强化日常监管,清理历史欠账,实施源头治理。健全和落实农牧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坚持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明确监管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负其责,形成全面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3.坚持依法治理,畅通渠道。明确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和民事司法范围,依法强化日常检查,主动引导企业和农牧民工依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目标任务

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以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入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力争到2017年春节前,全区全面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历史欠账清单,并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70%以上;到2017年底,全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保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工资保障金、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并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到2018年底,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征信和诚信评价体系、欠薪预警、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到2019年底,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到2020年,形成全区治理拖欠农牧民工资问题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农牧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四)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牧民工。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牧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牧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强化工资支付源头治理

(七)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原则,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由区发改局和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协调、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八)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开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

(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协调、上报上级部门)

(九)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培育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化队伍,鼓励建设专业队伍承揽建设项目,组建专业作业公司,加快务工农牧民向产业工人转化。严格履行对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施限制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并予以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金额等情况,确定应急周转金标准,并积极筹措落实,用于垫付农牧民工工资。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偿。

(由区人社局牵头,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全面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农牧民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由收取保证金的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今后对未足额缴纳农牧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区人社局牵头,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并协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二)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落实,并协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三)全面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牧民工工资账户,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区人社局配合,并协调、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四)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牧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牧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牧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牧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由区人社局、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寻找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配合)

五、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十五)健全法律法规宣传长效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宣传部门配合)

(十六)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加快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窗口和受理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网址和地址,保障举报投诉人权益。建立健全联动举报投诉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处置,着力构建“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监控处理机制。

(由区人社局、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的信息整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动态监管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区行业监管部门和总承包企业有义务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农牧民工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动态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水电供应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税款缴纳及欠税信息,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区维稳办公室、区信访局报告,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整合企业征信管理信息,构建网络沟通渠道,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实施一体化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内发改财金字〔2015〕126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2014〕97号文件)等失信惩戒规定,使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行业监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九)强化执法维权能力保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执法维权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维权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维权办案力量,为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车辆、装备等办案器材,保障宣传、办案和办公等经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建立网上受理投诉举报平台,快速受理和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由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六、依法处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

(二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加强部门间执法合作,每年的6月、9月开展两次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区人社局牵头,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因劳务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务费(含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因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基层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牧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案件。

(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工资,帮助解决农牧民工的实际困难,做好农牧民工的稳定工作。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区人社局牵头,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明确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街、镇、部门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加大处理解决力度,各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协作,承担起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对因群体性上访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解决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重点依法检查本地区建筑领域、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制定的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相关制度情况,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举报案件,做好案件的调查、落实、处理以及案件移交的相关工作。

(2)区城乡建设局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检查核实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同时处理好因工程质量、工作量、工程进度等争议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协调上级行业部门处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区水利、农牧、交通等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同上。

(3)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面治理监管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4)区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各建筑工地手续情况、保障金缴纳情况,及时对违章工地下达停工通知书,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做好前期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受理、侦办,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区房管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7)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8)区司法部门负责开展法律宣传以及为务工农牧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10)区财政部门、区城投公司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11)区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2)区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宣传引导和舆论监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

(13)区信访局要做好稳控上访农牧民工情绪、疏导上访的农牧民工到相关部门进行立案的工作,遇到重大的欠薪群体性上访事件,要迅速召集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十四)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由区人社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全市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制定联动处置机制。对未批先建和超规模建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城市管理执法分局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房管部门积极配合区人社局处理;对因挂靠承包、非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由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区人社局处理;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要积极协助政府处理;区人社局积极做好上访案件拖欠工资金额的调查核实和监督发放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上访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区监察局负责督查各部门和单位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强化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区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部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上访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防止农牧民工过激行为,打击恶意讨薪行为,控制事态蔓延扩大,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对已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区人社局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一步做好移送案件拖欠工资金额的调查核实和监督发放工作;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并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纠案而不立案的行为;法院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审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人社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研究解决移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等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包头市东河区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顺畅衔接,建立东河区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殿军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组长:张 磊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李 智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王河龙 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副区长

王 飞 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局长

张长征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周 渊 区人民法院院长

齐 荣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海清 区政府办主任

白江源 区信访局局长

丁 雄 区财政局局长

张向兵 区维稳办主任

杨 锐 区人社局局长

赵守国 区监察局局长

胡国瑞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文轶 区农牧业和交通运输局局长

巩谨亮 区林业水务局局长

韩志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晓晖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方 正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李晓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局长

杨瑞萍 区司法局局长

靳文刚 区总工会主席

常全伟 河东镇镇长

刘大军 沙尔沁镇副镇长

杨亦武 南门外街道办事处主任

万 丽 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帅 回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璟枫 西脑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高宏波 财神庙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恒彦 南圪洞街道办事处主任

云元熙 东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毛贵峰 铁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马俊勇 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国钰 天骄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栋 东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苏海文 杨圪楞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雨田 东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河区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杨锐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杨海清、白江源同志担任。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