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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牧民工劳动所得,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工程建设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等核心环节,强化日常监管,清理历史欠账,实施源头治理。健全和落实务工农牧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坚持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全面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3.坚持依法治理,畅通渠道。明确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和民事司法范围,依法强化日常检查,主动引导企业和务工农牧民依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目标任务。

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以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入点,以落实工资保障措施为核心,以足额支付工资为关键,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治理合力。力争到2016年底,各地区全面理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历史欠账清单,并清理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70%以上,应急周转金落实率达到100%,工资保证金落实率达到100%;到2017年底,各地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到2018年底,各地区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到2019年底,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二、主要举措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力争到2017年上半年,各地区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保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到2017年底,健全企业征信体系、欠薪预警、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到2018年底,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到2020年,形成全区治理拖欠务工农牧民工资问题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一)理顺工资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1. 明确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检查核实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解决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重点依法检查本地区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相关制度情况。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授权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和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开展法律宣传以及为务工农牧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人民银行负责将各类企业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卡纳入银行体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负责统筹宣传引导和舆论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

2.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务工农牧民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务工农牧民本人。

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具体责任,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落实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全区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务工农牧民工资保证金。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务工农牧民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由收取保障金的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

各地区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工资拖欠金额等情况,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垫付务工农牧民工资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偿。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2.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预付务工农牧民工资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账比例由各地区确定,专项用于支付务工农牧民工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牧民工工资账户,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由施工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制定完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实行务工农牧民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均要与直接招用的务工农牧民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总承包方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行业监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务工农牧民代表成立施工现场务工农牧民工作办公室,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用工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全面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到位,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1.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加快建立行业监管部门、总承包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窗口和受理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网址和地址,保障举报投诉人权益。建立健全联动举报投诉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受理处置,着力构建“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监控处理机制,实现网上、网下举报投诉,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2.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的信息整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动态监管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行业监管部门和总承包企业有义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农牧民工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动态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水电供应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税款缴纳及欠税信息,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工商、税务、金融、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整合企业征信管理信息,构建网络沟通渠道,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实施一体化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内发改财金字〔2015〕126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2014〕97号文件)等失信惩戒规定,使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工商、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资支付源头治理。

1.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原则,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开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作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培育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化队伍,鼓励建设专业队伍承揽建设项目,组建专业作业公司,加快务工农牧民向产业工人转化。严格履行对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的监管力度,并予以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理顺工资支付依法治理渠道。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部门间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务工农牧民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因劳务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务费(含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因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基层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务工农牧民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案件。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按照内党发〔2015〕22号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协助自治区政法委处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形成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各地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牧民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由各级政府分管工程建设工工作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判,按季通报,综合治理,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强化执法维权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加强各级执法维权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为执法机构配备交通、执法装备等设施器材。

(三)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广泛开展以务工农牧民代表为重点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务工农牧民工资问题的经验做法,依法公布典型欠薪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务工农牧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