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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6〕263号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鄂温克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 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86号)要求,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或决定条件的有偿服务统称为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工作目标

2016 年年底前完成对全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工作,2017 年 1 月起全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现清单管理。

二、清理规范的工作分工

旗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

旗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旗政府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相关基础材料分送旗编办、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进行专业审核。

旗编办负责审核确认清理规范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纳入鄂温克旗编制管理并开展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并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

旗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清理规范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并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

旗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阶段(2016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

旗政府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梳理本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填写《旗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调查表》(详见附件),于10月 10 日前报送旗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研究论证阶段(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1月30日)

1.旗编办、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按照工作分工

分别进行专业审核,并于 2016年 11 月 15 日前将审核结果以及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意见,一并反馈旗法制办,由旗法制办汇总后报旗人民政府。

2.按照旗人民政府确定的清理规范具体要求,旗法制办会同旗编办、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执行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提出的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初稿形成后,由各部门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分别进行公示。

(三)第三阶段:审核公布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公示期满后,旗政府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将结果报送旗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旗法制办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四、相关要求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认真实施,确保我旗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今后,凡未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的条件。

联系人:孙宁,联系电话:8815400。

此通知

附件:旗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调查表

2016年9月2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