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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左中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把握好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机遇,加快我旗工业化进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建设项目,重点鼓励工业、现代物流业项目。

第三条 在我旗投资兴办企业,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鼓励类产业(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风力发电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国内外客商在我旗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达到内蒙古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规定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500—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获取成本后其余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上缴和与上缴相关的费用后,其余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以上两项给予企业的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奖励政策资金,原则上在企业建设过程中和投产后分两批予以兑现。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即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企业建成投产后,分期分批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与我旗主导产业相关联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旗政府组织的发改、财政、审计、国土、经信、招商等专业部门与企业共同组成的评估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认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政府奖励部分。

(三)企业处置土地要求。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土地优惠政策期限内,不得私自处置土地。如确需转让、出租或抵押的,需经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如企业私自转产或停办,旗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并依法取缔其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从2011至2020年底,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执行“三免四减半”政策,即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七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执行“三免四减半”政策,即从上缴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七年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的建设期间内,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级技术人才,经相关部门核准,从项目入驻科左中旗之日起,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期限为10年。

(五)其它产业税收优惠。对新引进大型物流、商贸流通(专业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宾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市场化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缴纳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旗本级原则上一律免收,旗级以上和涉及中介机构收费的,由旗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企业用电达到或超过315KVA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优惠。

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所需信贷资金,业绩良好的,经开户银行审核,政府可协调信贷部门给予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帮助争取上级各项政策和项目支持。

第八条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专用乘用车辆经旗招商部门核准,由旗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颁发“免费通行证”,其车辆在科左中旗境内国有经营权路桥(高速公路、国道收费除外)免收过路(桥)费。

(二)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中高级技术人才在住房及子女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除市级以上组成的专项或联合检查以外,其它到企业检查的部门需经旗纪委监察局审核备案,并由项目所在园区工作人员陪同检查。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对投资规模较大且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客商和应聘到我旗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可聘为政府或部门经济顾问。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可给予奖励。

(五)积极协调涉农项目,扶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搞好基地建设。

(六)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招工,并免费参加由旗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

(七)企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按需要优先供应。旗政府负责将高压用电线路架设到企业变压器台区以上。

第九条 项目签约后,对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进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进驻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由旗经信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科左中旗各类企业再投资或个人投资建设项目,与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涉及内容,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优惠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科左中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签约和入驻的项目仍执行原政策到规定时间。